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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企业走出去:积极但不盲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11:15 《中国金融》

  本刊记者 张艳花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保险市场的全球化正在悄然进行着,过去很多封闭的市场正在向国外开放,近几年,快速成长的中国保险市场也吸引了大量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近一段时期,在国内,一种声音正在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那就是,在大量外资保险公司“走进来”的时候,中国的保险企业也应当考虑“走出去”。相对于保险企业这股“走出去”的热情
和呼声,另一些人却表现得相对冷静,他们甚至用“一定要非常小心”来警示想要“走出去”的中国保险企业。中国的保险企业是不是要“走出去”、何时“走出去”、如何“走出去”?本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教授。

  记者:您是否认为中国的保险企业已经具备了“走出去”的条件和时机?中国的保险企业要“走出去”的话,您认为应当是基于什么考虑?

  孙祁祥:对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首先,如果我们现在提出“走出去”的理由是因为看到国外的企业在大量“走进来”的话,这种逻辑是有问题的。因为国内外的保险企业面临着不同的发展环境,国外的企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企业“走出去”是因为他们本国的市场已经非常饱和了,因此他们需要“走出去”,到新兴市场上,特别是到中国这样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上来“分羹”、来“淘金”,而我们自己的市场本身还有很大的潜力尚待挖掘。其次,我们和国外发达的保险市场有着不同的发展背景。比如欧美市场,他们在发展本国保险市场的时候,没有全球化的压力,可以关起门来好好发展,待自己做强了再向外扩展。而中国的保险业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恢复发展的时候,就面临着国际化、全球化的态势,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国内外这样一个巨大的背景差异。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保险企业“走出去”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其原因在于,我们有很多客户出去了,他们的业务在国外需要保险作为防范风险的保障,但可能找不到比较合适的机构。如果我们的保险企业能够跟着他们“走出去”,对那些企业是有好处的。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外国企业来到中国,随之而来的是其本国的保险公司跟着进来为其提供保障。因此我认为,保险公司“走出去”的一个很大的动力或压力也是来自于我们“走出去”的企业的客观需要。例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走出去”的呼声一直很高,因为这家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作为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着配合国家外交、外贸、产业等方面政策的任务,因此,这些企业出去了,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样的公司也就必须“走出去”,帮助这些企业。

  所以,我觉得在谈中国保险企业是否应当“走出去”这个问题上,不能笼统、一概地说要“走出去”还是不要“走出去”,而要分析“走出去”的历史背景和历史环境,以及分析我们现在所谈的“走出去”的真正需求来自何方。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保险企业“走出去”有一定的客观必要性,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总体来看,我认为在没有巨大的如政策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压力的条件下,还是应当先开发好本国的市场,在国内的市场上做好以后,再考虑去国外市场参与竞争。

  记者:从现实来看,有的保险公司对“走出去”有浓厚的兴趣,但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还是不太愿意深入挖掘甚至进入这个市场,原因就是他们认为成本太高而收益太低,而“走出去”则可能较容易获得更高的收益。您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

  孙祁祥: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

奢侈品”,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只有在满足了基本生理需要以后才可能产生安全及更高的需要。如果说有些地方的农民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怎么可能买保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他们即使有这个需要,因为没有支付能力,也根本构不成需求。而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上,在人均收入很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卖出1张保单可能相当于在农村贫困地区卖出1000张。因此,从收益的角度考虑,国外保险市场比国内市场要高得多。从理论上分析,我们可能会得出上述结论,但实际分析可能又不是这样了。一方面,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已经接近饱和,其需求有限;另一方面,供给方的竞争非常激烈。以美国为例,这个市场的人口仅有2亿多,仅为中国人口的五分之一,但他们有5000多家保险公司,仅人寿保险公司就有近2000家,其数量大大高于仅有80多家保险公司的中国市场。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客户,特别是人寿保险的客户大多是长期客户,因此,除非你的产品和服务特别好,否则美国的消费者就没有理由离开“本土”公司,去买你中国公司的保险产品。我国的农村市场却不一样,这是一个巨大的未开发的市场,尽管总体来看,相对于城市居民来说,农民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有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边远农村地区,一些农民的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有关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000元左右,其中现金收入的比例达到80%以上;并且中国也有许多富裕农村,这些地区的农民收入比一些城镇地区居民还要高。如果保险公司把保单设计得比较合理,降低经营成本,尽可能让更多的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那么,由于人口众多,即使每张保单的保额不大,但薄利多销,总的收益也不会低。这就如同穿衣戴帽,富人有富人的打扮,穷人有穷人的装束,不能说穷人买不起裘皮大衣就连衣服都不穿了。关键是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要“对号入座”。另外,保险公司在国外的经营与国内相比,二者的经营成本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记者:尽管保险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在降低,但是正如很多人所说的,赌场取消了入场费,并不代表就没有了风险。请您具体谈谈可能有怎样的风险。

  孙祁祥:看你怎么看“进入门槛”这个问题。进入他国市场,保险公司必然面临诸如政治、经济、法律以及文化等方面的风险,这些都构成了保险公司无形的“进入门槛”。例如法律方面的风险。保险公司“走出去”就要面临所在国的法律约束和监管,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对进入国的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很好的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生存、发展下去。

  除此之外,和其他的企业一样,保险公司还面临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文化方面的冲突等,这些都会构成保险公司有形或无形的经营成本。因此,在国内的保险业务做得还不是很成熟、自身还没有很强的情况下,贸然“走出去”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记者:虽然中国的保险企业目前“走出去”的紧迫性不强,但是企业经营的全球化终究还是一个大趋势,中国的保险企业应当有所准备。对此您的建议是什么?

  孙祁祥:就像我刚才提到的,在全球化的条件下,中国的保险企业也需要谨慎地跟踪这个趋势,但是不能盲目跟风。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是,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1999年废除这个法案,其间经历了66年的分业经营。这并不是因为美国人不知道混业经营会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以及其他方面的有利因素,而是他们知道,如果各个金融部门之间没有设立防火墙,自身没有做强做好的话,采取混业经营可能不仅享受不到混业所带来的好处,而且还会面临混业经营带来的诸多风险。正是因为如此,美国才经历了长达66年的分业经营的过程。中国企业在谈论“走出去”这个问题上,思路也应当是一样的,就是必须看“走出去”的客观必然性有多大,我们自身的准备工作做得怎样了,而不能仅看外国企业在怎样做。

  因此我的看法是,第一,“走出去”是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从目前来看,我们要做的准备就是在“走出去”之前,在本土学习外国企业的先进做法。目前国外保险企业进入中国主要通过合资、开设分支公司、战略参股等几种方式。通过这几种方式,国内企业可以“不出国门”就学到外国公司在人才、技术、管理,特别是经营理念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第二,因地制宜,结合国家大的经济环境,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和特点来思考“走出去”的战略:首先,想一想“走出去”是不是对企业本身有好处;其次,想一想对于企业服务的客户是不是有好处,同时还要更多地从政策层面上来考虑。

  我始终认为,商业公司的经营原则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如果是股份制企业,企业首先要对股东负责,“走出去”如果能够使企业价值最大化,那么就应该“走出去”;而政策性公司则应当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果“走出去”能够给国家带来好处,那么就应当“走出去”。也就是说,要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的需要。

  记者:对于决定要“走出去”的企业来讲,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失败的例子也有很多。您认为中国的保险企业要“走出去”的话,什么样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

  孙祁祥:根据许多调查,在各种类型的企业形式中,合资企业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是因为合资企业的文化冲突比较突出——到底按照合资的哪一方的经营理念来经营企业?这种冲突常常会导致企业没有办法正常运转下去,最后以失败告终。保险企业也不例外。也许是为了避免这种文化冲突吧,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国外保险公司寻找的合作方大都是国内的非保险企业,特别是以实业经营为主的中资大型企业集团。有资料显示,2004年8月底前在国内开业的18家合资寿险公司中,仅有4家的中方股东为中资保险公司,其余的中方股东则包括海尔集团、首都机场、五矿集团、中粮集团等。这一事实揭示出了外资保险公司强烈的市场导向性。选择中资保险公司作为合资伙伴,外资公司需要解决不同企业文化的融合、不同经营管理理念及模式的协调等问题,更有可能面临合资企业与其中方股东的市场利益发生冲突的风险;而选择财力雄厚、具有良好商誉或具有国资背景的大型非保险中资企业作为合资伙伴,外资公司不仅可以避免上述风险,而且可以为合资公司迅速获取客户资源、扩大影响力、树立良好形象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特别是在过渡期结束以后,外资方可以通过中方股东巨大的员工规模和优良的品牌效应,迅速打开和扩大团体保险的市场。

  如此来看,中方企业看重的要素,外方保险企业具有;外资方看重的要素,中方企业具有。而又因为中方企业“不懂保险”,这种类型的合资企业在实现优势互补的同时,较好地避免了经营理念方面的冲突。当然,从长远来看,这种类型的合资企业可以很轻松地获取国内保险资源,迅速地分享国内保险市场的经营成果。如果没有有效的法规限制,将可能导致外国资本对中国保险市场一定程度的控制,这可能是我们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跟国外保险公司“走进来”一样,我们可能的选择也有开设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和合资的方式。但从实践上看,我认为国内保险企业“走出去”的方式可能更多的还是开设分支公司,而恐怕很难成为外国公司的战略投资者。这是因为,首先,外资保险公司在技术、管理、战略方面的经验本身就比我们丰富和先进得多,因此,他们并不需要我们这样的战略投资者;其次,在国外市场已经相当饱和的情况下,国外企业不会愿意以合资的方式让中国企业去分享他们的市场。所以,两种市场的前提条件、起点不同,在战略、战术的选择上就会有很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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