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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财险产品改为备案管理 保险公司自由度增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3:26 第一财经日报

  短期健康险产品和理财、分红型保险产品均由审批转为备案管理

  《办法》强化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减少了审批保险产品的种类

  本报记者 王春霞 发自北京

  日前,保监会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明确提出,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将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审批和备案两种形式,保险产品又向更加贴近市场的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在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相应加大了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强化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关人士表示,这将有效地促进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合法、合规性,促进保险公司完善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制度。

  早在去年4月15日,保监会就下发了《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正式启动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改革的标志。通过这一举措,保监会将具有区域性特征的保险产品的备案登记权下放到各地保监局,同时积极鼓励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设计投资、理财、分红型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险产品。

  新《办法》对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进行了简化,以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减少了上述《通知》中审批保险产品的种类。《办法》规定,审批适用于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而其他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之前属于审批一类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和理财、分红型保险产品均被转为备案管理之列。

  具体的操作上,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条款推向市场后再向监管机关备案,对于已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条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审批或备案。

  另外,在监管模式上也有新的变化。保监会将采取两级管理的模式。对于审批类保险产品,采取以保监会管理为主、保监局管理为辅的分工原则,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分公司对其总公司已报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对于备案类保险产品,采取保监会和保监局并行管理分工原则,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分公司对其总公司已报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或者自主开发在当地市场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将有利于减少政府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的一位人士认为,新《办法》的出台表明了监管政策正变得越来越灵活。“这样的监管政策更加具有针对性,对市场的敏感度也会增强,是业内都希望看到的做法。”

  据介绍,《办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保监会同时配套下发了《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中的内容进行细化,如保险公司需报告的事项、报告内容、报表和时限等。

  新《办法》共计八章四十五条,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规定了审批类保险产品应提交的材料以及保监会、保监局审批职责的分工,备案类保险产品应提交的材料和备案的程序、方式,组合式保险产品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资格条件,报送核准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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