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曹海菁北京报道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在赋予保险公司更大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相应加大了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保险监管机关加强保险产品管理的事后监管力度。《办法》强化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对
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将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审批和备案两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管理,仅适用于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其他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条款推向市场后再向监管机关备案,以备查询。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使用时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审批或备案。
为保证制度的稳定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对于需经常调整而《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内容,中国保监会同时配套下发了《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中的内容进行细化,如保险公司需报告的事项、报告内容、报表和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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