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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负责人:新《办法》予保险公司更大管理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15:4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2日电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新《办法》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权,充分体现了简化行政审批、鼓励产品创新、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充分适应了财产保险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

  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实施后,减少了审批保险产品的种类,减化了审批的手续和
流程,保险公司产品自主管理权也将大大增加。这一制度的提出,可以有效缩短保险产品从开发设计到投放市场的周期,增强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出更多更好的贴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将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两种:审批和备案。

  审批属于行政许可管理。新《办法》实施后,将仅对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资性保险条款以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4类险种实施行政审批。审批类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要事前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保险机构方可在市场上销售使用。

  该负责人还提到,除上述4类险种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条款和费率推向市场后再向监管机关备案,以备查询。尽管对于备案类保险产品,保险监管机关不再对其进行事前的实质内容审查,但监管机关保留事后采取监管措施的权利。

  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使用时不必再向所在地保监局报送审批或备案。

  在谈到保监会如何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管理时,该负责人指出,新《办法》在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相应强化了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保险监管机关加强了事后监管力度。新《办法》强化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新《办法》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依法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加强管理与监督,对有关违规行为严肃处罚。

  随着新保险产品管理制度的实施,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意识和依法依规经营意识将会逐步增强,保险市场将会更快地走向成熟和完善,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保险权益将会得到更好更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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