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管理适用于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其他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毛晓梅)中国保监会22日对外宣布,保监会近日颁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改进和简化了我国非寿险产品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的非寿险产品管理制度最引人关注的特点,就是将我国非寿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两种:审批和备案。审批属于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将仅对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4类险种实施行政审批。审批类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要事前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使用。除上述4类险种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条款和费率推向市场后再向监管机关备案,以备查询。经过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使用时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审批或备案。
《办法》在赋予财产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相应强化了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保险监管机关加强了事后监管力度。《办法》强化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办法》实施后,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依法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加强管理与监督,对有关违规行为严肃处罚。一经发现产品因设计定价缺陷侵害公众权益,则具有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的权力。
这意味着,随着我国非寿险精算责任人制度的建立,各财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意识的增强,保监会将逐步缩小产品的备案和审批范围,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对保险产品的事后检查和监督上,从而最终建立贴近公司和市场、效率高、反应快的非寿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制度。当前情况下,对条款费率的审批制度和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条款费率管理方式基本上还是集权式的管理体制。
《办法》分总则、审批、备案、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四十四条。另外,保监会配套下发了《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经常会调整而《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如保险公司需报告的事项、报告内容、报表和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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