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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令保险业问题条款限期修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3:03 第一财经日报

  577份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保险合同中查出2100多个问题条款

  本报记者 宗新建 发自杭州

  “‘我点菜,你埋单’、‘我免责,你负担’、‘我画圈,你来钻’……”昨日,在浙江省工商局举行的浙江省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审查通报会上,该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如此形
象地指出保险业种种问题条款的“问题”所在。

  郑宇民说,浙江已在全国率先完成保险合同问题条款审查,577份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保险合同中查出的2100多个问题条款,将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郑宇民分析,根据问题条款的性质和形式,问题条款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违反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的问题条款,即格式条款涉及违法致使条款无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法定以外义务,指定服务机构排除消费者选择权等方面的问题;一类为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条款,包括免赔率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等。

  保险业问题条款一直备受诟病,消费者因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蒙受了巨大损失。据浙江省消费者协会不完全统计,2003年该省消协共受理金融保险业的投诉65件,2004年猛增到113件。今年该领域的投诉继续呈猛增势头,1~9月已受理投诉达125件,主要集中在车辆损失险、学生平安险和健康险领域。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叶元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透露,目前该省消协受理的保险消费争议,大多是由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引发的,这些争议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与其他行业相比也较大。究其原因:一是保险纠纷所涉及的标的额普遍较大;二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在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往往还会造成消费者的精神伤害。“现有的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服务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保险企业有别于其他一般企业,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叶元春说。

  郑宇民同时列举了问题条款中的一些典型——“本合同期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变更受益人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方能生效”、“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他认为,这类条款不适当地限制了被保险人指定、变更受益人的自由,明显不符合《保险法》、《合同法》及《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更多的条款则是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等,“霸王嫌疑十足”,因此,“限期修改势必要进行”。

  对被通报的问题条款,浙江省工商部门给出了整改时间表——保险机构必须在15天内提出修改意见。如有异议,工商部门在30天内举行听证。修改后符合规定的格式合同,工商部门将给予备案登记。该省工商部门将随时向社会公告条款修改进程。

  参与问题条款审查的法学专家、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陈柳裕认为,除了通报的这些问题条款以外,现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通俗化也明显不足,条款表述和文字晦涩难懂,保险专业术语太多,堪比“天书”,其中人寿险中的大病险合同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如不改进,无疑会对规范保险业经营、维护社会法制形成阻碍。

  据记者了解,这是浙江省工商局继去年完成电力、

房地产、旅游、电信和银行业格式合同中问题条款的修改备案后,再次向“
霸王条款
”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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