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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新网报道,11年前因涉案被免职的葫芦岛商业银行原行长王学伶,最近官复原职了,并且有望担任该行董事长。
7月30日,根据辽宁银监局关于王学伶任职资格的批复称:“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王学伶任葫芦岛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自2000年始,葫芦岛银行累计挪用近10亿元资金交由福建人庄大川进行以国债投资为掩护的违规委托理财。直至2006年下半年,在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投资科目大检查时此案得以曝光。司法部门随即介入调查。至2007年案发时,葫芦岛市商行实际形成的风险金额达3.7亿元。据了解,行长王学伶此前系该行原主管资金的副行长。王学伶因故应被取消任职资格,并应被免除行长职务。
人物简介:
王学伶,男,1964年出生,汉族,高级会计师职称,在职研究生学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0年参加工作以来,先后任锦州市建行计划科科员、锦西(现为葫芦岛市)建行中心支行中央投资科副科长、信贷科副科长(主持工作)、葫芦岛市建行新华分理处主任兼南票支行行长后、葫芦岛市建行连山支行行长。1999年7月,调入葫芦岛市城市信用社(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前身),相继任城市信用社副主任、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筹备组副主任、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复行长。现任葫芦岛市商业银行行长。
案件回顾:
历时10年的审理都经历了哪些“波折”
●2007年12月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庄大川、黄乐勤公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月 葫芦岛市中院一审判决,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15年。两人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乐勤一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0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2013年11月 辽宁省高院再审后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葫芦岛中院重新审判。葫芦岛中院受理后将该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2014年7月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撤回此前8家信用社对被告人和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附带民事诉求部分。
●2014年7月 葫芦岛中院作出裁定,准许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起诉。
●2015年8月 葫芦岛中院再审一审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并处罚金8亿元;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庄大川、黄乐勤仍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7年5月26日 辽宁高院做出再审终审裁定,维持再审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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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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