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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马红漫:银行为何能轻易推卸网银资金被盗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10:40 每日经济新闻

  马红漫

  银行霸王风范尽显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非均衡地位中,后者在利益受损时,大多只能“一声叹息”。

  据报道,针对部分客户被盗取银行卡存款的问题,工行表示,其电子银行的安全性能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客户安全意识不强、重要信息保护不利是导致网银资金被盗的根本原因。面对银行将责任推向客户的做法,200多名工行网上银行受害者建立了“工行网银受害者集体维权联盟”,欲对工行提起集体诉讼。

  银行在网上银行交易失窃案件中真没有责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表现在格式协议上,作为强势方的银行往往会在协议中声明,由客户引发的

安全事故银行一律不承担责任。但是按照《合同法》规定,免责条款必须有醒目标志,并且不允许出现对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其次,部分银行网上交易系统所适用的数字认证(CA)是自己颁发的。而按照常理,CA只有由值得信任、中立的第三方颁发,才会具备一个身份验证的作用。银行自行颁发认证,纯属王婆卖瓜,一人身兼裁判与球员二职,网上客户自然只有任银行宰割的份了。其三,银行不重视客户操作的安全性,不积极告知高级别的安全程序。目前,大多数客户所选用的大众版网上银行服务,银行的风险提示不明确,客户凭借卡号和密码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安全性较低。虽然部分银行可提供电子钥匙存于本地为客户访问网上银行进行保障,但是申办手续繁琐,且这个电子钥匙并不是主动颁发给客户,而是要求由客户自行付费申请。这样一来,客户很可能因为费用开支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不申请这样的安全保障。

  不管从哪个角度,都可以看出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和银行服务不到位才是导致客户存款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但令人遗憾的是,银行一如既往地霸道,坚决不承认有过失。并且,也像以往的不对等条件下的法律诉讼一样,这些受害者提起法律诉讼获得赔偿的前景并不光明。

  尽管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合同法》,在客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钱款存于银行却发生丢失,银行应予赔偿。而事实上,类似的赔偿案例从未在网上银行范畴发生过。其原因就在于,目前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能有效支持网上银行客户的诉讼维权行动,即便在去年10月人民银行公布并开始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中,也没有提及银行需要为黑客盗取客户资料导致客户损失而埋单的说法。正因为法律空白,使得银行不必面对网上银行风险带来的赔偿责任,能够轻而易举地把风险最终转移到网上银行客户身上。

  可见,正是因为没有严格、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定,从一开始就已注定了银行推诿有余、用户维权不足。

  只有防患于未然的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地促进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强化银行的安全意识。发达国家对网上银行系统有强制认证体系,强行要求银行告知客户安全注意事项。诸如美国《电子资金移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储户存款在银行发生了问题,银行应先行赔付,而后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从而保证了客户利益。但是在国内,现行做法是一旦出现问题,银行首先建议储户报警,由警方调查处理,客户的失窃款是否能够得到赔付,也只能被动地寄希望于案件的破获。

  便捷的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这就要求立法机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客户的权益;另一方面,银行也应当有积极服务的意识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否则市场信誉的缺失,最终会让它们自食其果。

  只有防患于未然的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地促进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强化银行的安全意识。发达国家对网上银行系统有强制认证体系,强行要求银行告知客户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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