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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放贷人条例》呼之欲出 小额信贷将遇发展良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 12:02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网

  摘要: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任何针对性的政策或法规,监管尚属真空状态。21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在“新金融时代”论坛上透露,有关部门正加紧制定《放贷人条例》和相关的管理规定。一旦条例出台,小额信贷组织将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和发展空间。

  21日,在“新金融时代”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透露,有关部门正加紧制定《放贷人条例》和相关的管理规定。这意味着,一旦条例出台,困扰小额信贷组织多年的法律地位真空现象将成为历史,小额信贷组织将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和发展空间。

  小额信贷已经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和金融发展的手段。从1994年我国首次开展小额信贷以来,目前已经形成了3种模式,第一种是由政府比如扶贫基金开展的小额信贷;第二种是由国际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第三种是由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

  由于缺乏一套为弱势群体提供贷款的有效机制、缺乏社区性金融机构和合作互助性金融机构,中西部地区仍缺乏基本的金融供给。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个乡一级的地区平均只拥有1.31个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除了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少之又少。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任何针对性的政策或法规,监管尚属真空状态。实际上,从2005年10月开始,央行就已经开始尝试新的小额信贷模式,并在山西等5省区开展了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由私人出资,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任何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小额信贷项目很难吸引到资金和人才。

  焦瑾璞在论坛上表示,开放信贷市场,也就是说放贷人应该有放贷人的权利,如果不允许一定的商业信用那么银行信用也就发挥不了作用。很重要的就是要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和‘管理条例’,要对放贷权利给予一定的保护。

  类似的条例香港地区已经有了。它主要从管理机构、融资条件、融资程序、融资主体、融资方式、利率水平、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约束制度,使之在法定范围内开办业务。一旦政策空白得以解决,人才和资金缺乏也将顺利得到解决。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相关法规。对于上述法规的出台时间,尚未能给出一个确切的日期。由于需要在法律上确立私募融资制度的地位,在我国《物权法》未出台的背景下,放贷人条例的出炉似乎有些遥远。

  焦瑾璞也表示,《物权法》草案今年有望通过。而这也将是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基础,它的出台将加速条例的制定工作。

  银联信分析:

  长期以来,中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虽然民间借贷很活跃,但一直处于“地下”状态,其法律地位暧昧不清。有调查显示,近年民间借贷总量维持在国内生产总值6%至7%的水平,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至5%。

  当前存款市场发达而贷款市场发育不良,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不足,缺乏为其提供贷款的有效机制。与之相伴的是,中国不缺大银行,但缺社区性和合作、互助性质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缺乏基本的金融供给。

  “十一五”期间,由于《物权法》尚在审议中,中小民营企业由于没有抵押物面临的信贷困难依然存在,民间金融仍将在民营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一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民间保留一定的流动性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但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规范处理不当,可能滋生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欺诈等活动。长期、大量的资金体制外运行会对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执行效果产生不利影响等等。

  因此,银联信分析师建议,结合中国民间金融的实际,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放贷人条例,并同时修改相关法律,如《贷款通则》等,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

  此外,在谨慎监管、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前提下,稳妥支持民营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允许试点,但在许可证上要有张有弛,切忌一哄而上。

  [本文由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网提供,未经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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