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设基金管理公司 混业经营的敲门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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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12:10 《全球财经观察》 | |||||||||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银行混业经营的大门已经露出了缝隙 文|文瑜 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
毫无疑问,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出现了进一步的整合,混业经营的领域逐渐显示出极大的诱惑力;另一方面,出于投资冲动和盈利渴望,只在传统贷款圈里打转的商业银行正在迫切盼望能够运作金融资本向产业领域里延伸,进行混业经营增强其自身竞争力。但是事实也许并非如商业银行所愿。 “《管理办法》对于中国的银行业来说没有真正进入混业经营,这也不意味着混业经营的开始。只不过是商业银行通过可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种形式进入货币市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在接受《全球财经观察》采访时表示。 他表示,此意见只是说银行可以发起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但是没有明确说明银行自己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办法》中,监管层的严格规定没有体现出银行业可以进入真正的混业经营。除了为防止关联交易,监管层专门针对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外,银行自身不能控股基金公司,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公司,商业银行也是要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对证券市场有着多年研究的复旦大学财务金融系教授谢百三表示:“银行混业经营的大门丝毫没有打开,银行的资产也不能真正进入股市。只不过是成立以银行为股东背景的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开设基金公司,与现有基金公司发行一只新基金,在吸引资金方面并没有多大区别。” 除了谈到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外,《管理办法》还通过在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设立了严格的“防火墙”机制,表明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只存在资本关系,这是否意味着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就不存在风险了?在利益的诱惑之下,银行的跨市风险的概率究竟又有多少呢? 谢百三认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些类似于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跨业经营的现象,这本身就存在一种风险。同时,随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银行自己要构建投资组合盈利,同时又知道托管基金的投资组合,这样银行难免会利用内部信息来为自己投资提供便利,从而损害托管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在利益的诱惑下,银行做到了建立所谓的‘防火墙’机制,把人员、办公地点和资产的管理分开,但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还是很大的。”申银万国证券研究中心宏观分析师李慧勇向《全球财经观察》表示。 而银行业人士却愿意从积极的方面考量《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于银行业来说,整体的业务还是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从长期来说,监管层还是为以后混业经营的发展在做有益的尝试,这也是中国金融业逐步和国际接轨的必要途径之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秘沈思向《全球财经观察》表示。 《管理办法》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监管层对银行混业经营的前期浅尝。从国际来看,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而现实的情况是,现代化的商业银行主流上都是混业经营的,中国的银行业如果不能涉足于整个金融领域,仍然固守这种单项分业经营的体制,绝对是没有竞争力的。 但为什么渴望多年的混业经营模式不能一步到位? “我国的监管水平远未到位,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风险控制机制。各类金融机构过早地走向混业经营的路子,会引起金融秩序的不稳定。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之路只能是渐进和逐步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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