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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基金启动暗表央行处金融混业监管核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0:51 《财经时报》

  境外金融混业化的经验表明,在迈向金融混业经营的过程中,银行业将是最受益的金融子行业

  本报记者 邓妍

  鸡年伊始,保险资金和企业年金直接入市配套文件出台的消息才刚传出,2月20日,
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即联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试点办法》着重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关联交易、跨市场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银行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以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三部门的监管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一位监管部门官员告诉《财经时报》,从三部门监管分工来看,人民银行将是主要协调部门,这预示着央行在今后金融混业化进程中将处于核心地位。

  根据《试点办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记者了解到,《试点办法》实施后,将在4家国有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诞生首批试点单位。目前已有工、农、中、建、招商、浦发、交行向管理部门提交了设立申请,首批试点单位预计将在这7家银行中产生。这位官员预计,首批试点单位估计在2至3家左右。

  银行员工已“春心”萌动

  早在2001年就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傅先生,春节后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一些和他相识的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向他游说,今后可直接购买银行自己发行的开放式基金,这比在银行存款收益要丰厚得多。此前,傅先生一般通过证券公司营业部或银行网点两条渠道申购、赎回基金。

  北京市朝阳区一家银行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毫不掩饰的告诉《财经时报》,像傅先生这样对开放式基金早已涉足并有一定了解的投资者,今后都是“银行系”基金重点挖掘的客户。

  此次《试点办法》包括“总则”、“申请审批程序”、“风险控制”、“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计五章二十九条。其中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程序、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基金管理公司实际运行时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等。

  《试点办法》中既未限制设立基金的种类,也未提及此前市场上传闻的“侧重设立债券型基金”。基金研究人员普遍预计,“银行系”基金将会以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为先导。在他们看来,商业银行多年以来在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方面具有经验和人才的优势,在“银行系”基金问世初期,将以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为主,之后才会逐步进入股票投资领域。

  储蓄存款分流喜忧参半

  商业银行参与发起设立基金公司在国内并非新生事物,如法国BNP集团、法国兴业银行、荷兰银行和荷兰ING国际集团等几家金融机构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均已参股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国内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有些也具有一定的国内银行股东支持背景。

  记者注意到,央行《2004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9月末,国内非金融部门融资总量为2.37万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占81.1%,间接融资比例过高。而在此次管理层就《试点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这意味着,管理层已对储蓄存款分流情况有所预计。

  一位证券分析人员向本报指出,自2004年进入负利率时期后,储蓄存款出现明显萎缩,在2004年10月21日升息后的11月出现回流后,12月和2005年1月继续下降。储蓄存款的分流或许可以减少银行贷款资金,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但对银行而言,将缺少重要、稳定的资金来源,减少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

  这位人士强调,货币市场基金的热销曾使银行表现出旁观者的无奈,允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将使银行得到些许安慰,他们将在失去部分储蓄存款和利率差受益的同时,从储蓄分流中得到一些获利的希望。

  三部门分工凸现监管趋向

  《财经时报》注意到,《试点办法》着重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关联交易、跨市场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以及三个部门的监管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

  比如,《试点办法》针对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并明确银监会和证监会将依据《试点办法》制定详细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切实防范跨市场风险。同时,《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一位监管部门的官员告诉记者,设立隔离机制、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定,既是出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角度的考虑,也是出于为整个基金行业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角度考虑。《试点办法》中规定,银监会将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订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从三个部门的监管分工来看,人民银行将是主要协调部门,这预示着央行在今后金融混业化进程中将处于核心地位。

  这位官员还分析说,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一般以提取管理费为主,基金持有人承担主要投资风险,因此资产风险权重将明显小于银行现有情况,是一种以较少消耗资本金获得发展的方式。但他也指出,基金公司从筹备、成立到发行需要大量费用支出,短期内难以有较大盈利,从而难以明显提升银行业绩。

  迈向混业经营银行业最受益

  记者注意到,《试点办法》中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采取两种出资形式,并鼓励股权多元化。这暗示着商业银行在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时,既可采用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采用直接投资,且《试点办法》主要规范直接出资形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

  《试点办法》中没有限定股东出资额。此前市场上传闻“必须由海外战略投资者、国内投资者和银行三方共同出资”的“三三制原则”(即3个出资方各自出资三分之一)的内容在《试点办法》中未涉及。

  在上述这位官员看来,既可直接投资设立、也可并购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对1999年《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分业经营原则的一个突破,这将成为中国金融机构混业化进程的一个开端。他强调说,此举意义深远。

  据博时基金公司副总裁李全介绍,国内现有金融分业管理是在借鉴美国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做出的选择,符合上世纪90年代国内金融业实际情况。目前,美国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金融运行体系采用的分业管理模式已被打破;欧洲国家则一直沿用混业经营模式,更多金融控股集团同时兼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等多类业务,实现资源在集团内的共享。

  在李全看来,随着国内经济环境的改善、金融监管体系日益健全,在某些业务领域的混业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符合经济市场化发展需要,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符合这一趋势。

  这位官员同时指出,境外金融混业化的经验表明,商业银行在混业化的过程中将比其他金融机构具备更明显的优势,中国分业经营的突破从商业银行可以涉足基金业开始,恰恰证实了这一点。在迈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银行业将是最受益的金融子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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