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设立基金公司 基金业期待规范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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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0: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商业银行将可以全面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军利润相对在证券业最为丰厚的一块市场。从此将与证券公司等为主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展开肉搏式竞争。 目前的基金公开向市场发售募集份额的渠道主要以银行柜面销售为网点,有资格的券商虽然也能进行基金份额的公开发售,但是其整体销售实力与银行相比显然实力上差距悬
虽然在《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在具体监管操作过程中,何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的确定比较困难,在《试点管理办法》中也未有具体的可操作细则予以界定。而事实上,一些口头上的贬损其他代销基金的行为是很难予以监管的,这在以前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也客观存在,只是由于没有书面性证据而很难对违规行为实施追究。 商业银行可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是明显的。由于目前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以银行客户居多,商业银行日后在推广自身设立的基金品种时具备得天独厚的天时地利,同时由于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中以银行的信誉最佳,其设立基金后,相对而言投资者所产生的信赖感可能会远胜于其他法人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预见,未来以商业银行为主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不断壮大将大大挤压其他一些实力较弱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生存空间,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在向所有主体开放后将日益发挥其威力。 我们期待基金业能更有序健康规范地发展,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那么最终以投资实力赢得投资者的认可并不断茁壮成长的基金管理公司才能不断面对严酷的行业竞争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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