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沪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33件68人,批准逮捕29件46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34件545人,已提起公诉285件453人。来看典型案例↓
主要特点
01
作案地点以长江内陆自然水域为主
办理案件中,作案地点为内陆水域的案件高达303件,占比91%,非法捕捞者大多系以食用为目的,多为初犯;作案地点为长江上海段和入海口水域的案件共31件,占案件总数的9%,非法捕捞者均为以营利为目的,且都系多次作案。
02
团伙化犯罪趋势明显
上述在长江上海段和入海口水域作案的31件案件中,系共同犯罪的高达24件,频现多艘渔船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情况。
03
作案手段以使用禁用方式、禁用工具为主
非法捕捞者在禁渔期以高压电捕鱼方式实施捕捞的案件为296件,占全部案件89%,此类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体环境均有较大程度的损害。
典型案例:刘某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公诉案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在长江入海口禁渔期内,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至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内水域,使用发电机、逆变器、电拖网等工具电击捕捞水产品,并分别与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商议,将渔获物由二人各自出售牟利。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收取渔获物1717斤,后出售给被告人应某某,收取货款人民币2.6万余元。
经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拽三重刺网,作业方法为电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方法。
本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主犯刘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从犯胡某某等四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被告人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系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行为全链条打击的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全方位打击上下游犯罪,斩断长江捕捞非法利益链条,彰显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的决心。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强化引导侦查,有效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通过调取手机电子数据、渔获物的销售单据、采集言词证据等途径,查明涉案人员的事先共谋及地位作用,追查历次捕捞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及渔获物去向,有力指控犯罪。精准认定共同犯罪,严厉打击以“销”促“捕”行为。紧盯非法捕捞过程中工具准备、捕捞、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事先通谋后进行内部分工,分别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行为的,准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论处,从严打击职业化犯罪团伙。准确惩治下游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成本低、利润高,在巨大利诱下,从捕捞、运输、销售到餐桌,非法捕捞已形成地下产业链。对于明知是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的收赃者,准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入罪打击,精准全方位追责,斩断非法利益链条,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资料:市检察院
编辑:李伟韬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