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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借助于公司或者是金融机构破产的概念接管当地政府』
魏加宁:一旦地方政府还不起债怎么办呢?一是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制订财政重建计划,必须要压缩财政预算,减少经费开支;二是可以借助于公司或者是金融机构破产的概念由上级政府来接管当地财政,比如说某个地方财政破产了,还不起债了,中央政府就接管当地的财政,然后完全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开支;三是上级政府派员接管当地政府,暂时中止当地的民选官员的工作,直到财政重建完成等等。可以用这样的一些方式来对待地方政府破产。
宋立:地方政府不可能破产,因为各级地方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哪里有分公司破产的道理。要能破产的话就没有“或有债务”一说了。
『动态地看,中国的方向就是地方自治』
魏加宁:看问题有一个静态和动态的问题,如果静态看我们什么都做不了;动态地看,中国的方向是什么?我觉得就是地方自治。从国际趋势来看,联邦制国家是在加强中央集权,如美国;而单一制国家反而是在往地方自治的方向走,如日本、法国。这说明两种极端的体制都不是最好的。
林双林:目前在中国地方政府破产可能办不到,地方政府发债可以先发一些不会导致地方财政破产的债。而且从制度建设看来肯定是要有惩罚性的措施。
『关键是要有一个地方政府财政破产条例』
曹思源:发行债券需要做好一些制度性的准备工作,其中之一是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秩序,因为只要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就有还得起债与还不起债这样两种可能性。还不起的时候,就要有破产程序。这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涵盖个人,没有包括事业单位,也没有包括政府。现在马上要搞一部政府破产法恐怕不容易,马上修改现行的破产法,使之适用于所有债务人,恐怕也做不到。
这就需要有一个变通措施,既不妨碍发债券,又有利于处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关键是要有一部《地方政府财政破产暂行条例》,先试行一段时间,人大觉得成熟了就可以合并到现行破产法中去。因为一个国家的破产制度应该是一套完整的制度。
为了保证政府债券的发行,可由发行债权的地方政府(债务人)的上级人民政府组建一个债务协调小组。一旦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便由这个债务协调小组主持,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达成一个破产处理的方案。
从动态看,现在办不到的事很可能在下一个阶段就能够办到。1985年我在国务院办公厅担任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时,有的领导同志,打死他也不相信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制定破产法。我们起草的破产法草案,1986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头尾也就花了两年时间。所以说,时代需要的东西,是呼之必出的。我提议今天参加讨论的诸位酝酿成立一个起草小组起草《地方政府财政破产暂行条例》。当然这是民间的,最后通过某种程序贡献给某个机关,或是国务院,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争取成为立法的一个预案。今年不行明年,明年不行后年,我看不需要3年,就能够把这件貌似不可能的事情变成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