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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债是与非(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 19:09  《当代金融家》

  『现阶段我国发行地方公债或一般责任债券的条件显然还不具备』

  宋立(中国人民大学改革和发展研究院教授):认真地讨论地方债券问题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但抽象地讨论问题意义不大,需要对地方债券进行必要的分类。从国际范围来看,债券是地方公共机构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其中以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最为成功,最具特色。美国将地方发行的债券称为市政债券,具体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两大类型。日本的概念是地方债券,具体划分为地方公债和地方公共企业债券。澳大利亚象我国现阶段一样,是以企业(公司)债券形式为地方公共机构融资。

  具体来看,发行收入债券或地方公共企业债券的条件在我国已经比较成熟。收入债券或地方公共企业债券跟特定项目联系在一起,本身有一些收入又不足以完全偿还,需要政府提供补贴或者担保,这一块实际上是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需求最大的债券类型。实际上这一块探索早已经开始了,只不过没有采用地方公债或者是市政债券的一般概念,而是采用收入债券的方式在企业债券的框架下来做。如上海、重庆等好多地方已经发行的城市建设或投资公司收入债券。下一步需要更加规范化、做得更好、效率更高。

  现阶段我国发行地方公债或一般责任债券的条件显然还不具备,恐怕在未来5年到10年之内都不具备。因为在未来5到10年之内,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关系能不能彻底理顺,地方债务是中央或有债务的格局不会改变,地方政府或财政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债务主体,如果允许其发行一般责任债券必然处于失控状态。

  『有资格来发债的标准应当是那个地方财政做得规范、透明,人大监督得好』

  魏加宁:谁有资格来发债?标准应当是哪个地方财政做得规范、透明,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健全,就允许哪个地方政府发债。这样一个激励机制就可以鼓励地方政府努力把自己的财政做得规范、透明,并主动接受当地人大的监督。

  至于说会不会出现越富裕的地方越容易发债,而越穷的越需要钱的地方却越难发债的情况,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解决转移支付制度的透明问题。中央政府应当给投资者一个公开的信息,比如中央政府今后每年给西部某地区多少转移支付,这些转移支付可以用来干什么,都公开披露,这样西部地区也能够还得起债了,因此所发的债也就有人敢买了。

  这么一个机制可以指引着其他地方政府的财政制度规范。否则的话,如果谁嗓门大谁就能够发债,或者是谁跑部委跑得勤一点就能发债的话,好事就会做歪了。因此,一定要坚持财政做得规范、透明,地方人大监督有力的地方才允许其发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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