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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李长杰:应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 00:32 市场报
- 人大代表看市场 全国人大代表李长杰:应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 本报记者 张向永 “企业知识产权频频受到侵害,应该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尽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并加大执法力度。”来自河南的李长杰代表在接受《市场报》记者专访时深表忧虑地说。 李长杰代表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企业是最重要的主体。如何激发企业创新热情,是实现这一伟大战略目标的关键。但在调研中,他却发现企业界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认为自主研发创新投入大、见效慢,还会受到一些不正当“黑手”的侵害,创新热情受挫。 “我所在的河南省就出现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李长杰代表举例说,河南省某集团是全球最大的精密铜管生产企业,经过多年研发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套生产技术。该集团的技术一直是某些企业觊觎的目标。2005年,江西省的一家企业通过高薪诱人的手段,挖走该集团下属企业的员工,将该集团的全套技术以电子邮件、硬盘拷贝的形式带走。此后,该集团依据约定管辖在河南省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立案至今长达两年之久,仍没有最终结果,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介入该案,调取卷宗进行审查,公安部也对该案件予以关注。 “一个普通的案件,引起从地方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关注,不但反映了权利人维权的艰难,而且也凸显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李长杰代表认为,这起案件虽然是个案,但反映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一是地方保护严重,侵权人利用地方保护,设置法律障碍,甚至公然抵制执法部门行使司法权利;二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使权利人(受害人)承担了太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三是没有专项《商业秘密保护法》,无法应对日益多样化的侵权行为和方式。 因此,李长杰代表建议,明确权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机关,破除地方保护;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加大人民法院取证力度和范围;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进程中,尽快出台专项法律,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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