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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出台管理办法 零售商霸王合同有望瓦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1:4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辜王景 18日北京报道

  五部门联合出台《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零售商和供应商矛盾有望缓解,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公布,并将于11月15日起实行。《办法》对零售商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予以了规治,“霸王合同”、不规范收费、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等现象将得到有效缓解。

  据商务部有关人士介绍,长期以来零售商处于强势地位,并利用这一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以深圳市为例,1995年以来,仅深圳倒闭的各类零售企业就多达124家,损害了数万家供应商合法权益。此次《办法》即以规制零售商滥用采购、销售优势地位,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等为指导思想,重点规范零售商的行为。

  据介绍,《办法》首先规制零售商、供应商的显失公平、妨碍竞争行为。包括明令禁止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等5种不公平交易行为等。

  其次,《办法》规范零售商的收费行为,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等,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6种费用等。

  第三,针对货款支付账期过长的问题,《办法》规范零售商货款结算行为,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等5种原因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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