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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商事争议逼近中国企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 04:09 中国经营报

  屈丽丽

  7月15日,中国在美上市企业将面临一场异常严格的法律考试——萨班斯法案大考。统计显示,一家大型美国公司在应对萨班斯法案中“完善内部控制”条款,第一年建立内控系统的平均成本高达430万美元。而目前中国公司的准备明显不足。

  据不完全统计,5月10日至6月1日的22天间,在美国纽约等多个州,51件与中国企业有关的争议案件正在进行中。

  6月20日,由全球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企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上,国际法律专家警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欺诈、集体诉讼、由政治风险体现的法律风险案件呈飙升态势。

  集体诉讼痛在深处

  除了像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案显示的首当其冲的欺诈风险外,中国企业正在遭遇痛在深处的集体诉讼。

  几天前,中国人寿的跨国集体诉讼等来了美国证监会的正面调查结论。

  6月8日,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2628.HK)在香港发布公告称:6月7日,中国人寿收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来函,该函称,调查已告终止,执法局并未向SEC建议采取任何执法措施。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美国芝加哥分所魏康馨(MaryBeth Wilkinson)律师认为,SEC的“终止调查”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寿的集体诉讼已经结束。从以往的案例看,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在美面临的最重要的法律诉讼就是证券类的集体诉讼案件。对中国企业来说,此类案件在2004年时曾一度达到顶峰。

  目前,包括中航油、前程无忧网、空中网、网易、中华网等均在美遭遇集体诉讼。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合伙人周希尔(Joe Cyr)说:“优秀的诉讼管理、仲裁、资产追踪能够让中国企业在跨境争议中的损失降到最低,其中,加强合规管理、融入国际规则至关重要,而选择既懂美国当地法律文化、又懂得中国本土企业实际需求的法律顾问合作伙伴也是中国企业目前尚需提高的一个战略性技能。”

  萨式大考逼近赴美企业

  对于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来说,一场残酷的萨式考验正在逼近。

  7月15日开始,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企业,都必须执行一个名叫“萨班斯-奥克斯利”的法案。

  4年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会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也被叫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萨班斯法案”。

  法案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二是法案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予以重罚。

  根据法案,公司CEO和CFO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提供不实财务报告,有可能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这和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是一样的。

  404条款,是萨班斯法案中是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其中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5个部分。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

  404条款涵盖企业运营的各个领域,一旦投入实施,必将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据了解,全球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为达成404条款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的花费就高达3000万美元。

  统计显示,大型美国公司仅在“404合规工作”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就高达430万美元,成本包括:内部人员35000工时的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以及150万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有关专家指出,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投入可能会更高。

  目前,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与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存在差距。专家指出,因萨班斯法案,一些原本打算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已计划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寻求上市。但事实上,在萨班斯法案出台后,法国和日本都先后出台了类似的新法规强化监管。因此从长远来看,改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将是大势所趋。

  魏康馨律师透露,目前,在美的中国企业除了关注萨班斯法案外,一些州根据该法案制定的新法律同样需要深入了解。例如,今年12月底,美国将开始正式实施一项新法律——“电子民事诉讼取证”,该法律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还非常陌生,如果中国企业稍一疏忽,没有备份电子邮件,或者提供邮件证据的速度慢,极有可能遭遇致命性打击。摩根士丹利就曾于2005年被裁定8.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恐怖活动与侵犯人权的潜在控诉

  美国政府一向以“长臂管辖”著称,美国法律可以在境外适用,可以对在美国“经营”的跨国公司进行管辖,美国法院对世界任何地方的普通法侵权行为都有管辖权。所有这一切,使得中国企业并不一定走出国门,就可能遭遇来自于美国的诉讼。

  “很典型的,如果你向你的海外采购者提供更为优惠的价格,或者向海外供应商支付更多资金,或者你的投资被国外的某个机构沾手,那么,你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了美国的反恐立法。”周希尔律师向记者举例。

  “明知而放任或者故意为恐怖活动提供资源或帮助,或者向知名的外国恐怖组织提供资源或帮助,将被视为违法行为。”美国“反恐立法”这样规定。然而,“反恐立法”对责任的标准规定似乎并不清晰,是否必须证明有“协助的故意”还是仅证明“明知”即可成了控诉律师可钻的空隙,同时,由于举证困难,企业很容易糊里糊涂地成为违法者,并为此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向知名的侵犯人权者及恐怖分子提供财务,后勤和其他帮助,使用私人或者国家安全势力,或者在发生冲突的地区进行经营活动,或者是从事一些影响环境及自然资源利用的活动,甚至对投资收入的配置都有可能引发人权诉讼。这还不包括对土地权利,当地居民权利及其安置、劳动权利处理不当引发的后果。

  对此,魏康馨律师建议,“非美国跨国企业应当认真考虑公司交易对美国国民及美国市场的‘影响’,应当对美国以外收付款问题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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