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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回扣等商业贿赂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 04:42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程刚)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以及商业贿赂等犯罪施以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指出,在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方面,有6个方面的具体修正。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6种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在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方面,草案增加了两方面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允许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犯罪方面,安建表示,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提出,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例如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草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此外,草案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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