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思危:我国目前缺乏严厉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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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4:5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 程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建议,法律草案应强调退市制度,让劣质上市公司退出股市。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以期解决非流通股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所带来的种种问题。成思危副委员长表示,要想真正搞好股市,关键还在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10多年来中国股市沉淀了大量劣质公司。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4年年末,以每股净资产计,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已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27%,如果以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计,这一比例则上升为3.96%。这类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不仅威胁到股东利益,也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但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却仍然在股市中流通。 股市中劣质公司沉淀的数量不断增加,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被普遍视为投资者信心逐年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 成思危副委员长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表示,必须建立起一种有进有出的机制,对一些违法违纪、经营很差、净资产是负的上市公司要摘牌退市,让一些业绩好的公司入市,逐步提高股市的质量。“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提高公众投资者的信心,才有可能使股市恢复其本色”。 他注意到,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由于股市择优汰劣的作用,熊市时上市公司的数量会减少。但我国股市低迷时,上市公司却还不断增加。这源于我国目前缺乏严厉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我国股市在成立初期只有上市规则,并未推出相应的退市规则,只规定了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宣布中国股市的退市制度正式出台。但退市制度显得过于“仁厚”,不能起到清理劣质公司的作用,亦无法对不良上市公司形成应有的威慑力。 成思危副委员长建议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应对建立严厉的退市制度加以强调。他认为,退市的方式可以有3种:一种是强令摘牌退市;一种是并购退市;还有一种是回购退市。《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在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应该设立柜台交易,使公众投资者手中的股票得以变现。“一定要让股市中的上市公司有进有退,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这是股市的治本之策,也是真正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最重要的一点。”成思危副委员长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