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融资疏总比堵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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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16:24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 |||||||||
马方业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36条之精神,为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通后续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便利,特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为一果”,使得境外融资形式得到更为清晰的确认,“同时使得“红
众所周知,中国民企海外上市的主流方式一般是,先在境外注册一家壳公司,然后由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再由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壳公司。在经过如此眼花缭乱的一连串收购兼并后,企业最后实现海外曲线上市之目的。由于“两头”在外,只要商务部审批,外管局备案,就能一路绿灯。期间,并不需要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然而,外管局今年出台的11号文件及其配套的29号文件,却在强化对注册境外企业、资本注入、并购境内资产等方面的监管的同时,客观上在民企海外红筹上市之路上,挂上了“此路不通”的牌子。这就如同泼脏水时,一不小心把孩子也泼出去了一样! 可以说,新《通知》的发布,实际上是对此前11号文件及其配套的29号文件发布后面临的这种尴尬局面的一种纠偏动作。而这种“纠偏”,我们在《通知》中也能明显感觉到:外管局自己承认,在现实的基础上更多地是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到如何监管,如何限制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上了。也就是说,堵疏之间,监管层更喜欢用的是“堵”的方法。一个“堵”字,其背后多多少少隐含着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命令的尾巴。好在,新通知注意到了疏总比堵强的道理。 不过,我们得承认,面对中国经济日益国际化的大趋势,面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监管层在两利之间取其重,两害之间择其轻的领导艺术方面,仍有较长的路要走下去。新通知在“疏”上做了文章,当然值得叫好,但从新通知中,记者仍能解读出监管当局的“审慎”原则,最明显的就是,就目前的规定而言,它也只涉及到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筹资和返回投资的外汇问题,而对于其它问题的解决记者感到,仍需要投资者拿出十足的耐心等待。也许,其中内含的难言之隐,我们不清楚! 然而,新通知的出台,其正面的重大意义在于,停滞半年多的红筹上市将会重新启动,那些有实际境外融资需求的众多中小企业又会重燃希望了!比堵强的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