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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11:38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国务院国资委结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针对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问题,《通知》指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管
理层参与改制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按照21号文件标准执行。辅业改制单位净资产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后的剩余部分向参与改制的管理层转让的,管理层不得参与资产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以各种名义低价出售、无偿转让量化国有资产;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并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改制企业及主体国有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管理层要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尽披露。主体企业要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问题,对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备条件的辅业企业,应尽可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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