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规范不平等格式条款 给保险条款动手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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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11:11 法制日报 | |||||||||
本网杭州10月10日电 记者 姚芃 全国向保险行业“沉疴”——保险合同霸王条款施行的首例“手术”今天在杭州“开刀”,“主刀医师”是浙江省工商局。此间专家表示,浙江省工商局已成为全国破除强势行业“霸王条款”壁垒的表率,浙江省监督审查并修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实践证明,在合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并不能保证合同结果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形下,
浙江省人大一位负责人说,规范不平等格式条款是地方立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保险企业的法定义务。 工商局今天通报了保险合同的12大类共性问题,并提出详细的修改建议。通报会后,工商局将依照《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向20家保险企业逐家发出修改通知书,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后的合同样本报送省局审查备案。 今年1月开始,浙江省工商局正式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浙大法学院组织骨干力量成立了保险格式合同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目前浙江省内正在使用的保险格式合同进行了合法性排查,审查重点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有无“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并从1075份合同中确定了577份符合备案范围和条件的保险合同进行初审。 两家专家单位于7月中旬基本完成初审,审查出的问题条款超过2100条。8月15日,工商局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两家单位审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激烈论证和分析,最后对2100多个问题条款归纳为12大类共性问题。 与去年点评后情形大不相同的是,20家保险公司代表在通报会上表示将尽全力积极配合省工商局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争取早日完成对保险格式合同的修改,改正保险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条款: 1、保险金索赔期限不符合法定要求。 2、被保险人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3、投保人告知义务由法定被动告知变为主动告知。 4、保险人单方约定合同争议管辖地。 5、保险人单方约定仲裁诉讼费用承担比例。 6、保险人单方指定车辆维修单位。 7、投保人车辆被抢盗索赔前必须先登报声明。 8、保险车辆残值归属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9、保险人单方确定被保险人就诊医疗机构。 10、保险人擅自设立保险“等待期”,免除理赔责任。 11、保险人享有单方变更合同权。 12、投保人无权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编后 中国的保险业是市场经济的后起之秀,近10年来,保险体系不断完善,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保险服务不断规范。但是,保险业是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混合土壤里发展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适应之处也十分明显,还留有计划经济的胎记以及行业垄断的痕迹。国有体制的旧习主要反映在保险合同的不平等上。 保险业是市场经济重要的稳定器,保险合同是市场经济最大的诚信合同。但是,从目前消费者的投诉和法学专家对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看,问题条款上千条,其实最本质的问题就一条:不平等,即没有体现平等的权利和等值的服务。突出地表现为:我高坐,你低就;我点菜,你买单;我免责,你负担;我画圈,你来钻。凡此种种,都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企业发出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呼唤。因为,规范合同行为,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保险企业的法定义务。 政府行政部门与企业共同调整姿态,校准天平,规范格式合同文本,就是为我们的市场主体、为我们的市场经济“买保险”。 背景 地方立法授权工商修改合同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在别处似乎可以称霸一方,但在浙江省却没有了它称霸的气候。因为,浙江省人大率先制定的《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活动的一系列权力和义务;设置了异议和听证的程序;异议不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要求修改的,经营者应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做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者对有关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违法、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有关情况公告社会,用“诏告”天下的形式限制其“横行霸道”。以社会公告对保险企业予以警示给其造成声誉的影响远远大于行政罚款。 浙江省工商局今天通报,《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已完成了对8大类型和17个具体行业的大部分格式条款的审查、修改,已按规定实行了备案。如供用电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旅游合同、通信、银行消费贷款合同。浙江省内的企业在修改上述合同条款时,都积极主动争取总部和上级的授权,都已依法对本行业的“霸王条款”做出了修改。目前,尚未实现备案的还有保险和邮政两大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