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下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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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9:17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国资委制定并下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第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第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第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第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第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