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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的税源之争:创维税案补税金额未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 12:28 和讯网-《财经》杂志

  创维税案争论的焦点是对征管法规的理解,核心问题则是中央与地方税源之争

  本刊记者 李其谚 卢彦铮/文

  9月下旬,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0751,下称创维数码)发布公告称,10月12日上午将举行股东大会,进行公司高层的人事调整,增选王殿甫、张学斌、梁子正
三人为执行董事,前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则改任非执行董事和非执行主席。

  股东大会在即,围绕着创维的两大悬案也渐入收官阶段。去年11月,时任董事局主席的黄宏生因涉嫌伪造账目,在香港廉政公署代号为“虎山行”的行动中被拘捕,创维数码随即宣布停牌。今年7月,媒体又披露创维集团涉嫌偷漏税被内地税务部门调查,涉案金额高达6.8亿元。

  创维数码正在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复牌。知情人士告诉《财经》,复牌的前提条件是要将会计账目调整过来,创维已经聘请了会计事务所进行处理。对于另一桩引起轩然大波的税案,创维数码财务总监梁子正向《财经》证实,创维已收到了税务部门的税检报告。

  连遭重创

  “报告中没有逃税和偷税这样的字眼,只说我们少交的税款有多少。我想我们补税就可以了。” 梁子正强调,补缴税款也绝对不是6.8亿元,“要少得多。”

  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国家税务总局主管部门的证实。《财经》从可靠渠道获知,创维税案的调查已基本结束,原则上会通过企业补税而告终,但是具体的补税金额和处罚方案尚未最后敲定。

  创维集团是内地三大彩电企业之一,也是其中惟一的民营彩电商。公司初期名称为创维实业有限公司,1992年成立创维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4月,创维数码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近一年来,创维连遭重创,且起因都极为相似。与香港“虎山行”行动一样,创维税案也是源于一封举报信。信中称,“创维在过去十年中存在大量偷税的事实和依据,涉及的金额达几十亿元之巨”。

  这封信被发至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审计署。信中主要谈及的问题,便是创维利用“地产地销”政策“偷税”。审计署和国家税务总局非常重视,今年3月,深圳国税局等部门抽调人手组成专案组,对创维进行了严格的税务稽查。

  7月,专案小组完成对创维税案的部分检查报告,并发给创维数码。报告称,以往年度创维一些并未严格遵守税收条例的项目需要进行调整,这包括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截至7月,税务部门已就多项税收,向创维征收了7400万港元。

  延期至2005年8月方才公布的创维数码年报显示,补交的7600万港元(比7400万元多出200万元的附加费)税款中,计有1000万元“销售成本”、1500万元“销售及分销费用”、3700万元“一般行政费用”、600万元“企业所得税”,以及800万元“其他中国税项”。

  据专家分析,“企业所得税”项目应对应为企业所得税,“其他中国税项”中应包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内。而销售成本、销售分销费用和一般行政费用的项目,有可能是增值税计入的项目。

  从已公布的情况看,创维税案的案值远小于最初传言的6.8亿元。知情人士解释,对于案值的计算,要考虑到“追征期”的限制。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目前尽管最终案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多位受访对象告诉记者,这一数值预期将与7400万港元“相去不远”。围绕创维税案的真正艰苦的博弈,是在案件的定性上。

  优惠“遗患”

  接近税务机关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创维税案涉及深圳历史上“地产地销”的税收政策。围绕着对这一政策的理解,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进行了长时间讨论与沟通。深圳市长曾为此赴京,向国税总局等国务院部门力陈创维税案只是深圳市对于“地产地销”政策的“理解问题”,且深圳在执行该政策中并无偏差。

  所谓“地产地销”,是一项1984年开始实行、2003年才告废止的特区优惠政策,即在深圳特区内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可减免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此举被深圳税务部门认为是对于特区的“最基本的一项重大财税优惠政策”。

  1984年、1985年,国务院及财政部相继下发文件,对于“地产地销”的政策做了规定:“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者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其他产品都不征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在当时的税制结构中是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1994年,设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新税制结构,工商统一税被取消。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文件,继续保留“地产地销”政策,只是优惠的税种改为增值税。在深圳市看来,当地众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崛起多得益于此。2001年,深圳执行“地产地销”的实际免税额为13亿元。

  自2003年1月1日起,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的货物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创维显然是“地产地销”政策的受益者之一。其旗下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创维RGB)是深圳市著名企业,2004年销售收入为107亿元,出口1.9亿元,税收2亿元,在2004年“全国电子百强企业”中排名15位。

  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创维RGB之95%的股权,其母公司即香港上市公司创维数码。

  据《财经》了解,创维RGB在深圳成立了四个经销公司,他们从表面看与创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但都为创维或其高层主管所掌控,属于创维的关联企业。创维RGB首先将彩电直接销售到这四家经销公司,从而享受到了“地产地销”的优惠政策;然后,再经过四家销售公司分销到深圳以外城市的销售机构。

  但是,创维RGB通过关联企业销售到深圳以外的产品能否享受“地产地销”税收优惠,成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深圳市政府争论的焦点。

  法律焦点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告诉《财经》:“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地产地销政策的理解,即生产企业卖给当地公司之后,当地公司能否再把产品销到区外。”

  在国家税务总局看来,创维RGB的产品只有最终在深圳实现零售环节的销售,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通过区内企业销售到区外的这部分产品,没有实现最终销售,因此不应进行免税。

  深圳市政府在《关于我市地产地销税收政策中有关情况报告》中则认为,深圳区内企业的产品销售到区内经销公司,再由区内经销公司销售到区外的情况,在国务院关于地产地销的文件中并未规定。按照深圳的理解,这部分产品应当享受免税政策。

  深圳市政府认为,“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特区内企业生产并在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将享受地产地销的产品销往外地则补征增值税。但是,没有规定特区内的商业企业将购买的享受地销免税政策的产品销往区外的时候补征增值税。如果对特区内的商业企业购买并销往特区外的产品补征增值税,一是没有征税的法律,二是涉及到纳税主体的确认问题。”

  “地产地销”政策的粗糙规定,为企业的运作提供了空间,但这显然不符中央推行这一优惠政策的初衷。对此,地方政府也心中有数。

  在同一文件中,深圳市强调,深圳也考虑到创维的部分产品通过深圳当地的经销公司销往了区外,因此在执行中,也采取了补救措施追征税款。

  该文件称,深圳通过跟踪核实的办法确定商业环节转出特区外的产品数量,根据这一数据,调减特区内生产企业下一年度地产地销比例的方法。由此,创维RGB的免税比例由1997年的85%下降到2002年的65%,其中就有核减商业企业转出到特区外的因素。

  深圳市政府为此“恳请”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创维有关的问题的处理中,考虑到“地产地销政策在新旧税制转换中的历史原因和特区政策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不再对其补征增值税”。

  “地产地销”政策在执行中为何产生如此大的分歧?财政部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认为,“严格地说,这是一个财政体制的问题。”增值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一些地方的政府在可能的范围内倾向于地方少征收增值税。企业的利润增加,将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而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计入地方的收入,增量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4的比例分享。(参见《财经》2003年第2期“所得税改革玄机”)

  税收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对《财经》指出:“对于增值税这种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有些不发达的地区政府倾向于收过头税,以增加地方政府财力;有些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则倾向于减少征收,以‘藏富于民’,涵养税源。”

  “创维税案的核心的问题,是地方和中央事实上的争夺税源;争论的焦点,则是对于征管法律法规的理解。”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这样认为。-  

  本刊记者毕爱芳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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