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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系列庭审逼近终局 刑诉首脑唐万新计日可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 14:49 和讯网-《财经》杂志

  扫清外围之后,对于“德隆系”首脑唐万新本人的刑诉,已然计日可待

  本刊记者 曹海丽/文

  国庆节临近的乌鲁木齐,街头到处悬挂着庆祝自治区成立50周年的横幅,各项成就报道连日占据着本地主要媒体的头版。相形之下另一条重要的经济新闻,则被淡化处理。

  9月22日,新疆金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新信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德隆系”第五家开庭审理的金融机构。两天前,9月20日,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伊斯兰信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也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天结束。

  非同一般的金新信托

  金新信托在“德隆系”的位置非同一般,它是德隆控制的第一家真正意义的金融机构(最早的是新疆金融租赁),也是德隆早期融资的关键枢纽;它被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超过200亿元,仅次于德恒证券的208亿元;它是德隆危机爆发的导火索——正是2001年金新信托出现的挤兑危机,迫使唐万新铤而走险;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反映出来的方式也是最激烈的——去年夏天,金新信托在新疆、上海两地的部分自然债权人分别上街游行。

  金新信托所涉调查举证材料之冗杂、被告人数之众多,亦为目前已开庭审理过的“德隆系”金融机构中之翘楚——仅公诉机关所呈侦查卷即达755册,被告、证人讯问笔录及证词累计达上百本。

  金新信托案共有12名被告,其中一名法人被告、11名自然人被告,均为公司高管;共有18名律师受聘出庭辩护。由于举证材料之多、被告辩护律师答辩之久,致使庭审时间超出了原定的五天,又增加了一整天。控方在法庭上用了“史无前例”和“情节特别严重”这样的字眼来形容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金新信托于1997年被德隆控制后,在德隆首脑人物唐万新、被告何贵品(董事长)和王宏(总经理)的安排下,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与不特定客户签订委托购买国债、资产管理等形式的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2001年后,唐万新等人成立上海友联,统一管理德隆旗下金融机构。金新信托在上海友联的指使和操纵下,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自1997年1月至2004年8月,金新信托共计吸收公众存款201.73亿元;其中2001年6月至2004年8月,在上海友联的指使下吸收公众存款32244笔,金额为113.79亿元。截至2004年8月31日,未兑付资金达到42.68亿元。

  早期融资枢纽

  控方出示的调查材料、唐万新及诸被告讯问笔录,勾勒出金新信托之对德隆及唐万新事业发展的特殊意义。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将从金新信托撤资。唐万新其时已控制新疆

屯河股份9%股份,为第三大股东。唐向屯河董事长何贵品提出,由屯河出面代唐收购新疆金新信托。

  1996年12月,屯河收购了新疆工商银行在金新信托的30%股份,何贵品出任董事长,唐万新出任董事。1997年至1998年,在唐万新的决策下,屯河又先后收购了金新信托其余几大股东的股权,控股金新60%左右。同时,唐万新从屯河的控股股东昌吉州政府手中全面收购了屯河。

  三名唐系“老战士”随即进入金新;王宏任总经理,张业光负责证券营业部,宋华杰负责理财业务。王宏早在1987年身为新疆八一农院学生时便认识唐万新,后曾负责过德隆驻京办事处以及管理北京JJ迪斯科舞厅。

  掌舵者唐万新之所以没有出任董事长,是因为“资格不够”——人民银行规定,信托机构董事长要有从事金融业五年以上或在经济领域从业20年以上经历。当时,只有年近六旬的何贵品有这个资格。

  收购金新后,唐万新停掉了金新以前的全部存款和信托贷款业务。据唐供述,接手金新后,早期业务是靠代销买卖石化债券转动起来的。实际的操作手法是超卖债券,即只有代卖8000万元的额度,但实际卖出1亿元,于是在金新账上形成2000万元的沉淀资金。唐于是拿着这2000万元作股票申购。同时,8000万元资金也在金新账上停留一段时间,于是也被腾挪用于股票申购。

  在唐万新的掌控下,金新的主业很快转向委托理财,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对客户承诺最低收益率,并收取2%的管理费;另一种则是给客户固定收益率。

  1997年9月至2001年中期,金新在各地设立了20多家办事处,专做委托理财业务。1999年上半年,金新设立上海理财管理总部、证券管理总部,由宋华杰、张业光分别负责;另于1997年即由屯河于上海成立投资部,由唐万新、王宏、唐万川负责。

  由遍布全国的20余家委托理财业务网络吸纳而来的资金,最终的流向,当然是众所周知的“老三股”——

湘火炬、新疆屯河以及合金投资;至2001年以前,总额已经超过100亿元。

  后期“忠实棋子”

  2000年底,中科创业崩盘,引发庄股全面受压。2001年一季度,金新信托首次出现挤兑,20多亿元委托理财资金无法兑付。唐万新从德隆产业一翼调配资金救急,然而压力不减,至年底,金新到期未兑付缺口已然达41亿元。

  2001年4月到年底,唐万新召集核心部下召开一系列紧急会议。在绝大多数核心干部主张金新破产的情况下,唐万新坚持继续扩大融资规模。他在笔录中解释,这是因为“如果金新破产,在新疆有10万股东(疑指参与委托理财的投资者),我们就会‘无颜见江东父老’,无法给家乡股东一个交待”。这个会议是德隆和唐万新的一个转折点——决意突进金融机构,凭借更大的融资规模来盖住窟窿的唐万新及德隆由此走向不归路。

  唐万新金融领域的运作载体,便是现在已经广为人知的上海友联。在已审各案的起诉书中,上海友联均被称作“德隆系”金融机构的指使和操纵者。

  上海友联的功能,用唐万新的话说,一则在于通过股东授权形式“管理德隆系的金融机构”,二则在设立新的投资主体,以便绕过银行体系对德隆二字的警惕。

  上海友联注册成立于2001年6月,但其执委会早在2000年8月便已成立,成员有王宏、张业光、李强、唐万川、赵戈飞等人;其时的安排本为王宏负责金融机构,唐万新负责产业整合。友联创建之初主要由王宏负责。但在2001年底之后,唐万新免去了王宏友联执委总裁的职务,自任总裁。

  自此,上海友联替代金新信托,成为德隆委托理财庞大体系的中枢,金新信托转而成为上海友联旗下的一颗棋子。与此进程相对应的,是委托理财客户由新疆“10万投资者”为主、转而变为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从国企到上市公司到个人投资者无所不包的集合;而风险亦由过去高度集中于德隆一家,分散至友联控制的十余家金融机构。

  “金新信托出现危机后,解决的办法只有不断地用新的资金去补充旧的资金。友联就像一个飞快转动着的车轮,已经无法停下来。”王宏在法庭上说。

  尽管不复以往的战略重要性,金新信托仍然是唐万新最重要和最忠实的棋子。唐的笔录显示,金新2000年的“融资任务”为30亿至40亿元,从2001年起,每年均为50亿元左右,直至案发。

  在友联统一指挥后,金新的融资任务一直“完成得很好”,每年均超额完成。从1997年设立到2004年4月,金新信托的融资总额达300多亿元。

  金新的“融资”主要用于投资股票和兑付到期委托理财。唐万新供称,2002年以来,金新融来的钱90%供自己兑付到期客户,10%的富裕资金由他决策投向。

  自2002年1月接任友联总裁后,唐每天下午4点在上海德隆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资金头寸会,明确当天各个金融机构兑付的客户资金的余额,决定第二天需要作的紧急兑付,由张业光负责具体执行。

  至案发,友联从金新一共调走57亿元资金,其中23亿元用于国债投资,12亿元通过“德隆系”四家壳公司上海西域、中极公司、创索公司、创基公司,买进“老三股”,10亿元直接购买“老三股”。

  过桥套取银行拆借资金

  在金新信托开庭的同一个星期,对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及多名高管的起诉,亦在银川开庭。

  据起诉书指控,伊斯兰信托从2002年3月至2004年6月,在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指使和操纵下,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为诱饵,向202家机构和133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9.8亿元。

  据称,这些资金主要转入由上海友联控制的德恒证券有限公司,用于购买股票、国债,支付信托合同本金、利息及业务费。至案发时,仍有十多亿元资金未能兑付;包括伊斯兰信托董事长杨汝臣、总经理孙卫在内的九名高管亦被列为被告。

  “德隆系”在伊斯兰信托实际控股40%。伊斯兰信托根据公诉方的调查和唐万新的讯问笔录,除了委托理财,伊斯兰信托的另一个融资渠道是向银行拆借,事涉昆明市商业银行和银川市商业银行。

  据唐万新讯问笔录所言,伊斯兰信托与银川市商业银行有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可拆借资金,但一则需要伊斯兰信托股票质押,二则拆借量有限。为放大资金拆借数额,唐万新通过其影响力,使昆明市商业银行向银川市商业银行拆借5.5亿元资金,再由银川市商业银行将这笔资金拆借给伊斯兰信托。

  之所以如此费尽周折,正如唐万新所说,“是因为信托公司与外地银行拆借限制太多。而银行间拆借没有限制,信托公司与本地银行之间的拆借限制也较少。”

  前述5.5亿元来自昆明市商业银行的拆借资金,在友联公司的统一调配下,一部分用于伊斯兰信托兑付到期委托理财,绝大部分则用于友联旗下其他金融机构的兑付。唐万新还供认,除了三方理财业务的资金,伊斯兰信托绝大部分资金都委托给了德恒。

  随着金新信托案、伊斯兰信托案庭审结束,加上月前结束的德恒证券案、中富证券案以及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案审判,对“德隆案”的系列刑事诉讼已进入倒计时。

  扫清外围之后,对于“德隆系”首脑唐万新本人的刑诉,已然计日可待。

  唐万新本人的供述,已成为这一系列审判中控方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不是有这一系列供述,公诉方仅以大量的委托理财合同书证,并不能让公众充分了解事实的真相。这些供述也成为“德隆系”当年干将、今日被告们的救命稻草。

  辩护律师们反复引证唐万新在笔录中所言——“我是实际控制人,负责决策和指挥”——来证明其当事人不过是执行者。千夫所指,皆为唐万新。一位辩护律师说,揭开金新信托的面纱,只有三个字——“唐万新”。另一位律师则将唐万新称为“导演”,金新信托不过是他“导演的一出戏”。

  抚今视昔,唐本人可能会不胜唏嘘,却也是无话可说。-

  (本文刊于10月3日出版的《财经》2005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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