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年底实施 传销可罚2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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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 14:00 南方日报 | |||||||||
记者 谢思佳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这可视为中国开放直销市场的时间。与443号国务院令一起签署的还有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这两部行政法规构成我国直销的核心法规。
上世纪90年代,传销及变相传销成为“经济邪教”,甚至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1998年中国政府将直销市场大门关闭。但根据入世承诺,中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这其中包括直销。制定《直销管理条例》就是我国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重典——有人这样形容新颁布的直销法规。 《直销管理条例》8章55条,对直销定义、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保证金、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严格的限定。在一些细的方面,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条例还规定了退货制度,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 《禁止传销条例》5章30条,很重要的一条是对传销活动中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禁止传销条例》早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实施,这暗示了中国政府先管后放的态度。另据了解,为配合未来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将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直销监督的独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