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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回应央行报告建议 商品房预售制暂不取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2:18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叶加 林明 发自北京

  在央行发布《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后第9天,建设部明确表态:国家近期不会出台央行报告建议的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政策。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朱中一昨日表示,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
一项制度。从十多年的实践看,这一制度与我国国情是适应的,目前还不能取消。

  朱中一指出,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点,是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各项调控措施,以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近期,国家不再出台新的调控政策。央行新闻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此前房地产金融报告的观点也只是建设性的,并非强制性的,这并不是央行的职能所在,所以不好评论。央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赞同央行报告中的观点,但他也表示不便发表任何意见。

  质疑央行报告

  央行15日发布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表示:“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考虑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

  朱中一表示:“作为一份研究报告,里面的观点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制度的存在也有另外合理的一面,它是与当前的发展相适应的,而且一个制度的修改和取消是要走一个法定的程序,是由人大来决议的,不是一个部门提建议就能够改的。”

  朱中一在表达他个人观点时认为,央行发布此观点并不是很谨慎,当前是要稳定房价,而取消预售制度会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波动,这与国务院的方针不符。另外,出台此意见事先也应与建设部商讨一下,这样才比较合理。

  “课题组的报告是否代表央行官方观点,应该引起注意,事先没有跟主管部门沟通,就在社会上发表,引起强烈反响,我认为不妥。在一定程度上,预售制度在目前是适合的,不能因噎废食。”民革中央委员会委员董藩教授说。

  “预售制度不是一个部门说取消就能取消的,我并没有感觉这个制度阻碍了房地产的发展,我觉得央行提出的只是个建议,可能是从金融角度去分析,但从交易的角度来看,预售制度应该存在。”北京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处长沈洁说。

  北京华远集团董事长任志强认为,信用经济和期货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很多行业、经济领域比比皆是,取消商品房预售是回到实物交易的一种倒退行为,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城市商品房仍然供不应求,取消预售会延长商品住宅供应周期,加剧市场供应短缺,造成房价上升,不能因为有骗贷等风险存在就全盘取消预售制度。

  央行报告建议取消预售制度,更多的是从金融安全角度去考虑,但却引起了“央行单方面转移风险、没有考虑行业融资出路”的质疑。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认为,银行和企业一样,作为市场主体,给开发商风险融资是否应该成为政府必需的职能?如果风险全部由银行来承担,等于把所有风险转嫁给了全社会。

  完善预售监管或更可行

  据了解,房屋预售制度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沈洁说,预售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但目前还没有到取消的时候。他表示:“开发商融资时间长了,建造的成本必然加大,最终还是要落到老百姓身上。”

  

顺驰中国控股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何平也认为,目前取消预售制度“基本上不太可能”。他解释说,目前房地产商的预售资金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40%以上,如果取消预售制度,必然会带来房地产市场的洗牌和短期内的市场真空,必然会引致房价上涨,这违背了国家
宏观调控
的初衷。

  “实际上,从去年底以来,我们预售的房子在很多大城市都要求多层封顶和高层主体结构完成2/3后才能预售,这实际上与现房销售已经没什么太大区别了,政府也在管理上逐步加大力度。”何平说。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石屹表示:“把取消预售房的建议变成政策和具备可操作性是没有可能的。”他介绍说,目前我国各省市大部分都采取商品房预售模式,尤其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几乎全部采用商品房预售制,如果全部转为现房销售,可用资金的建成住宅供应部分将大幅缩水,进一步加剧供不应求现象,这是对现有房地产开发格局生态的彻底改变,将有超过九成以上的开发商无法适应,不仅现在没有可操作性,在商品住宅可能长期供不应求的未来同样不具备实行的基础。

  “其实,房屋预售制度不取消也可,但不能把整个制度的风险让消费者及银行来承担,而应让房地产开发商来分担。”易宪容表示,政府可以建立一种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担保基金,就如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凡是参加房屋预售制度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得参加这个基金,即按营业额缴付,一旦出现问题,就得由这个风险基金来承担责任。

  朱中一也指出,当前,要进一步完善预售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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