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和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简单地说,如果将个人或企业增加收入、利润等称作“开源”,那么税收筹划就是进行“节流”。由于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税收筹划,获取“节税”收益
税收筹划由于其目的和结果就是获取“节税”收益,因此,我们通常也把税收筹划称为节税,基本内容是依据综合、经济、守法等原则,在经营决策中运用会计核算、融资方式、机构设置形式、优惠待遇法等一系列方法,使企业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税收筹划在国际上已十分普遍,并日趋专业化,更多的纳税人、投资者会选择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进行这项工作。因为面对复杂的税法,纳税人经常有多种方案需要选择,而因方案的不同,税负轻重会相去甚远,仅靠自身能力是远远不够的。正如专家所说:“现在几乎所有公司都聘用专家,研究税收对企业主要经营决策的影响,为合理地减少纳税制定计划。”换句话说,好的税收筹划,是实现理想的经营、投资、理财决策的前提。正是这种广泛的社会需求,使税收筹划在个人纳税层面,逐步向企业税收管理、区域性合作、跨国公司战略性投资等领域拓展。
我国税收筹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节税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作出的纳税优化选择。节税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对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有很大的差异。各国为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不同的税收倾斜政策,为纳税人节税活动提供了空间;同时,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性为节税创造了条件。二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从政策工具上看,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产业和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追求最大利润的动机,以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引导。刺激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从而实现政府要达到的经济和社会目的。三是节税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各个国家的税法不同,会计制度也有一定差异。一定国情下产生的节税行为就会区别于其他国家。从世界范围看,节税行为呈多样化。同时,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产业、地区间也存在差别,总的来说,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的行业之间的差别越大,节税的形式就越多。
税收筹划,降低纳税成本有效途径
税收筹划的本质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凡是能够合法地降低纳税的办法都属税收筹划范畴。按照这个思路,我们不妨从影响纳税额几个因素作为进行税收筹划的突破口。
一是税收政策方面筹划。我们知道,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通常有2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做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2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企业所得税种,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有3档,即: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税率18%;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在进行该税种税收筹划时,如果现在仅从税率因素考虑,那么就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例如,假定企业12月30号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万元,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则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假设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万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税收筹划空间是相当大的。
二是办税费用筹划。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仍有筹划必要。比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通过网上申报降低资料费用等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
三是税收滞纳金、罚款筹划。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比银行贷款利率的高。因此,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采取递延纳税方式降低利息费用时,应当关注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与此相关的还有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税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立账册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外,还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如果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各项义务,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相反还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是额外税收负担筹划。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如:1、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业确定在7%-40%的幅度内,事实上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没有这么高。因此,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免除这份不公正"待遇"。2、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作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
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下就可以了,但这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合理的吗?当然不是。这位个体户的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方案自然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再比如: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了节约税务代理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例如,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一项税收筹划可以节税2万元,那么,支付的代理费应当低于或者远远低于2万元才是合算的。
江苏淮安市楚州区国税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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