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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企业融资新手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10:02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朱磊 见习记者 屈婷

  权利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处分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亦称“准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草案分别规定了权利质押和权利质权。担保法侧重于描述债权人(质权人)、债务人和(或)出质人的相互关系,更多地表现出合同关系色彩。物权法侧重规定债权人(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即在质押权利价值范围内,债权人(质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法律效力。

  同现行法律相比,物权法草案对权利质权的规定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扩大了可出质权利的范围,规定公路、电网的收费权可出质;二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由原来的“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改为“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改动?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权利质权以及它对于市场经济特有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举了一个例子:某合营公司持有一张面额为100万美元、存款期为1年的定期存款单。为了向国内供货商支付货款,遂将定期存单交给银行办理质押,银行则向合营公司提供700万元人民币贷款。根据约定,合营公司到期向银行还款时,银行即应取消质押,将存单归还合营公司。如果公司不能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就有权以该美元存款抵偿合营公司欠款。在该案例中,合营公司是债务人也是出质人;银行则既是债权人也是质权人;美元定期存单是被质押的权利,银行对存单享有权利质权。因此在合营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能够以质权人身份依法处置存单,有权优先从存单的处置价款中获得清偿,从而提高对债权的保护程度。

  当然,权利质权只是一种担保而不是保险,不能认为只要设定权利质权,就能确保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权利质权的核心是价值担保,而票据、股票、债券等财产的价值并不是衡定不变的,诸多现实原因都会实质性地影响到权利质权的实现程度。比如,我们可以选择在商标权上设立质权,但商标使用权人利用注册商标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商标权价值就会随之降低,从而影响到质权人的实际利益。

  总的来说,权利质权中可转让的权利是指除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外的财产权,它作为无形财产,在现代社会日益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可质押权利多是与市场经济联系较为密切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可以质押,有助于促进债权实现,从而能促进资金融通,繁荣市场经济。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无形财产日益增加的现实,以及大量票据、提单的产生,让权利质押成为企业融资手段的新亮点。

  扩大出质权利范围

  物权法草案中扩大出质权利的范围,正是对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型民事权利在立法上的回应。对此,叶林教授说,关于可以设质的权利,物权法草案中至少明确提及了下列权利:汇票、本票、支票所表彰的金钱债权;债券、存款单所表彰的金钱债权;仓单、提单所表彰的提取货物的权利;可转让的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同担保法相比较,物权法草案最显著的进步之一,就是扩大了出质权利的范围,专门规定了公路和电网收费权可以出质。但是,他也指出,需要认真考虑出质权利的范围问题。因为民事权利具有多样化属性,许多民事权利都可以设立质权。我国学术界早就提出了证券投资基金凭证出质、旅游景点收费权出质、保险单出质等问题,甚至还有人提出了出口退税权设立质权问题,物权法草案仅仅扩展至公路和电网收费权,这显然难以涵盖现实中已经出现的权利质权问题。他建议,不应采取完全列举式方法,也不宜授权其他法律法规确定出质权利的范围,最好采取不完全列举方式做出规定出质权利的范围。至于债权人是否同意接受以某种权利作为出质权利,主要应由当事人或者债权人做出协商和判断,立法不宜替代当事人的自主判断和选择。

  出质登记制度的变动

  可质押的权利既然是一种无形财产,那么它的转移占有必然不像动产质押那样明晰可辨。对于流通环节交错的现代市场交易来说,某些特殊权利的出质登记制度有利于昭告权利的状态,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叶林认为,物权法草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做出较大改动。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但该条款实施过程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是否要办理登记,人们在理解上有较大偏差。由于公司登记机关通常都不受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故通常只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对股权出质做出记载即可。这种做法带来很多实际问题,由于缺少公示性,第三人无法确知股权出质的事实,债权人和第三人都缺乏安全感;再如公司管理层不配合办理股份出质的内部登记,这往往又会导致股权出质的效力缺陷。为此物权法草案规定,以非上市公司(显然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这不仅确立了公司登记机关的地位,也消除了以往出现的混乱,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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