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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权法:占有制度利于维护物的归属秩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9:55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唐晓芳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并非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通过保护占有,可以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物的归属、利用秩序。因此在通常情形下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

  甲在生前借用乙的自行车,未及返还,甲即去世。其继承人丙并不知道甲遗留的自行车系他人的财产,遂作为遗产继承,并在上下班或业余时间使用。一年后,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并赔偿因其使用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丙表示拒绝。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介绍,占有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可以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用益物权人、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租赁权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借用人对于借用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占有、承运人对于托运货物的占有,也都属于有权占有。小偷盗窃他人物品等,属于无权占有。为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物的归属和利用秩序,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人,除有相反证据外,推定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如前述案例中的继承人丙。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明知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有怀疑,但仍然进行占有。

  王轶说:“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第一,依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前述案例中的丙就其使用乙的自行车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无需向乙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依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第三,依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仍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善意占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过错的,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占有人如何才能主张自身的正当权益呢?王轶指出,对占有的保护可以借用不少保护物权的法律制度。如依据物权法草案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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