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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应明确 完善物权法或许可破解拆迁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 09:19 新京报

  北京律师建言《物权法(草案)》修改,称“公共利益”概念应明确界定

  本报讯 (记者 廖卫华) 因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成为《物权法(草案)》起草和意见征集过程中各方关注的焦点。昨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召开《物权法(草案)》修改研讨会,律师们从工作实践出发,认为“公共利益”概念应明确界定,以防止某些官员在征地时利用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侵害群众物权。

  “公共利益”不能模糊

  草案第49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北京律协副会长巩沙律师认为,该条与第68条“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存在冲突,应明确界定什么情况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问题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表示,草案没有界定公共利益。有专家曾建议采取列举式解释公共利益,反对者认为,列举会有疏漏。为此,王才亮提出用排除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商业利益,也不是影响全局利益的局部利益。

  补偿安置标准应当明确

  对于拆迁补偿问题,草案规定,要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与会律师指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在草案中都没有明确界定。一旦拆迁人或征收人与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问题产生争议,应当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裁断。王才亮提出,草案应对国家征收、征用个人财产的补偿标准进行规定,并对国家补偿给予明确,以防止官员腐败现象。

  昨日,与会律师还对物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登记机关审查权限等问题提出多种建议。

  律师修改建议4大热点

  ◎ 农村宅基地应可改变用途

  《物权法(草案)》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可以改变其用途。王才亮律师认为,该规定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事实上,现在很多农民在宅基地养鸡养鸭,有的做小作坊,“在实际当中,该条款也限制不了农民在自己家开展生产活动。”他建议删除该条款。

  ◎ 失物追回失主不应重新掏钱买

  草案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巩沙律师认为,这一规定显然对权利人保护不够,“被你用旧了,我还得用原价买回来,显然不公平。”他建议,可以参考法国的制度,由出卖人退给权利人所售费用。

  ◎ 物权保护诉讼时效应延长

  草案规定,如果某人享有的物权受到侵害,受害者可以通过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只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与会律师普遍要求,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诉讼时效应该延长。“应该直到占有物消失,时效才消失。”但这一问题涉及到《物权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

  ◎ 所有权应补充企业法人主体

  草案以国家、集体和私人来划分所有权。有律师提出在此之外还有公司,而公司的物权在整个草案中都没有提及。“现在多少房产证上都写着公司的名字!”“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好说,股份制企业怎么办?”律师们建议在所有权中除国家、集体和私人外,应加上企业法人主体。

  (本报记者廖卫华 通讯员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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