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来却没有一家企业利用该协定维权
本报讯(记者 廖卫华)我国从1982年与瑞典签订了第一个投资保护协定后,到目前为止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此类协定。但20多年来,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企业利用投资保护协定来维护过自身合法权益。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近日表示,希望中国的海外企业利用投资保护协定维权。
在参加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中国国际法学会(CSIL)共同主办的“国际投资融资保护论坛”上,尚明鼓励中国到海外投资的企业,在遇到东道国查封、征收等问题时,能把中国和该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和东道国本身的法律一并考虑,利用投资保护协定维权。
谈到企业不使用保护协定的原因时,尚明认为主要是很多企业觉得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比较空。“但其实协定中还是有很多具体规定的。”
尚明说,目前,东道国的征收和国有化措施是外国投资者面临的主要政治风险。为此,我国和其他国家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接受投资的国家可以对投资实施征收、国有化或类似措施,但实施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国内法律程序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已经签署的协定涵盖了欧盟的所有国家和东南亚国家。据介绍,我国目前正在与十几个国家为签订或修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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