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九牧王状告国家商标局,要求撤销“JOENOE九牧王”驰名商标
本报讯 (记者 廖卫华) 九牧王服饰(香港)集团公司(下称香港九牧王)认为,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公司(下称福建九牧王)在申请驰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而国家商标局在认定“九牧王”为驰名商标的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要求国家商标局撤销认定“JOENOE九牧王”及图案为驰名商标。
昨日,香港九牧王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主要就该案是否可诉,组织原被告双方展开辩论,实体问题择日审理。
闽“九牧王”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
昨日,香港九牧王的代理律师张利律师称,商标局关于认定“JOENOE九牧王”及图案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
张利说,福建九牧王生产的产品100%外销,不能在国内进行销售,这不符合《规定》关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之规定。
此外,依照《规定》,申请人须提供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等。但福建九牧王的“JOENOE九牧王”及图案是2003年4月28日获得注册,却于2004年2月25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认定时间距商标获注时间不到1年。
对此,国家商标局法律处周正答辩认为,商标局在认定过程中,提取了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对福建九牧王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认定福建九牧王具有在中国经营服装的资格。同时,依据2001年实施的新《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并不需要以注册为要件,“JOENOE九牧王”商标从1992年就已实际使用。
闽“九牧王”是否作假?
张利向法庭说,在福建九牧王申报驰名商标的材料中,刊登于《中国民航报》、《中国服饰报》等报纸的广告系伪造。张利现场出示了《中国民航报》的书面证明证实,福建九牧王表示曾在2001年3月27日的《中国民航报》上登有广告,而该报当天并没出刊。另外,福建九牧王在2002年的《中国服饰报》上刊登广告的材料也存在日期与刊号严重不符的情况。
“福建九牧王出示的广告都是复印件,可商标局未加核实就认定了,这属商标局工作失职。”商标局的在场人员对此没有进行说明。
昨天,福建九牧王作为第三人出庭,公司两名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针对香港九牧王提出他们申报驰名商标材料弄虚作假,他们没回应。
香港“九牧王”有无起诉资格?
国家商标局认为,该局的批复与香港九牧王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香港九牧王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资格。
而香港九牧王则认为,因商标局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导致2004年下半年,福建九牧王向重庆市一中院起诉香港九牧王,主张“九牧王”系驰名商标,要求确认被告商标侵权。并且,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项具有公信力的认证活动,对消费者和同行业竞争对手具有重大影响。香港九牧王作为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该驰名商标的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认为,国家机关对驰名商标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同时,他们认为香港九牧王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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