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群众积极建言物权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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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10:27 光明网-光明日报 | |||||||||
本报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 袁祥) “征收征用应当严格区分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把公益活动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纳入国家征收征用的范围,把商业活动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纳入市场调节机制,避免社会矛盾,体现公平原则。”这是部分群众对物权法草案提出的意见。 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向国家立法机关积极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天向媒体公布了由其收集整
在这些意见中,关于征收征用成为一个焦点。有的提出,建议草案第四十九条对“公共利益”作出必要的界定,并对政府以征收和征用的名义参与商业活动作出禁止性规范。 有的认为,草案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建议借鉴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界定,在草案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法所称公共利益:(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七)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下,国家利益的需要;(八)发展其他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 有的认为,草案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建议规定国家征收、征用的补偿必须根据独立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征收、征用方与被征收、征用方应当签订补偿合同。 有的认为,在实践中,有的县级人民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征收、征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征收、征用的主体限定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的建议,明确草案第六十八条“妥善安置”的含义,增加规定保证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条件不低于安置前,同时明确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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