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物权法草案公共利益概念应明确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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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 16:19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今天上午,北京律协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召开研讨会,律师们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提出国家在进行征地时,应当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国家补偿给予界定,否则容易出现官员腐败现象。 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王才亮律师说,草案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的规定不符合农村的现实状况,农民在家里养鸡鸭牛羊的现象很普遍,这算不算改变用途,有关部门对农民这些实际生产生活也无法限制。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提出,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但这一条对所有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比如某人的汽车丢了,没有上保险,后来他发现自己的车通过经营单位拍卖了,他要求追偿,就要支付费用,这等于支付了双倍费用。如果这样,没有人要求返还了。国外的经验是由出卖人承担费用。 据了解,此次研讨会将持续两天时间,律师们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全面逐条的研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孙莹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