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物权法草案公布 > 正文
 

业主享有停车位写进物权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14:37 华夏时报

  据新华社电物权法草案对小区车库的权属争议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草案公布以后,有的群众建议,对业主应享有的公共停车空间,应当以法律强制规定一定比例的方式予以保证。

  他们认为,草案力图解决车库的权属争议,提出以“约定”为解决方式。但是,目前开发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业主处于弱势,房地产开发单位很可能
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强制要求约定车库归属卖方,不利于对业主利益的保护和目前车库纠纷的解决。从国外的制度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

  还有人认为,停车位属于稀缺资源,一旦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可以随意处置停车位,随意提高停车费用,对业主是不公平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住宅区域的停车位为住宅必需的配套建筑设施,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就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

  有人提出,按面积征收物业管理费对面积较大的住房的业主显然不公平,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物业管理费必须按每套房或每户人家计征,不能按面积计征;如果按面积征收物业管理费必须有60%以上的业主同意。

  对于小区防空地下室,有人提出,人民防空法虽然规定要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是没有规定建成后的所有权归属,其所有权归属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影响了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利用及其转让、出售,引发了很多诉讼纠纷,建议草案对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截至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0032条。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