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公布 社会各界意见可直送全国人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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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07:51 新京报 | |||||||||
社会各界意见可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本报讯 (记者 廖卫华)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这是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物权法》草案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华彬指出,本次公布的草案由三审时的269条减少到268条,共5编20章。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进行了详细列举,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还对统一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按照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的意见,于8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法工委。各地群众可将意见分别寄送所在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可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100805),或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通过座谈、研讨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全国人大也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物权法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将同时出版《物权法(草案)》单行本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物权法(草案)参考》。 草案新亮点 1 业主概念写入草案 《物权法》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研究员陈华彬表示,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和三审稿相比有些变化。原三审稿专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没有“业主”这一群众熟悉的概念。 陈华彬指出,原三审稿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实际上就是老百姓常说的“业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曾表示,业主不仅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产业所有权人都可以叫业主。 对于这一修改,陈华彬认为,立法机关是考虑群众学法用法的方便,“引入业主的表述,更符合群众的认知和社会现状。” 2 详细列举国家所有权 公布的草案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了详细列举。 陈华彬指出,草案专门新增一条款,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草案详细列出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的属国家所有。 本次草案还特别授权,对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3 草案删除“添附”规定 民法通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添附”在本次草案中被删除了。房屋的装修就是一种添附行为。所谓添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产生的结合。学界认为,添附的法律后果应由物权法规定。 陈华彬指出,添附在实践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物权法审议稿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添附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7月3日,姚红在参加全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时也曾表示,添附制度是否需要物权法规定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4 土地使用权可申请续期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人们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拥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么,70年后,房子怎么办?一段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参与这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法律专家表示,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如何操作,有待今后进一步明确。 名词解释 物权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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