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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给企业融资另开一扇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1日 17:14 中国经营报

  (作者 杨筱)

  经过几年打拼的汽车销售商刘老板遇到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资金短缺,多次奔波筹款之后,刘老板发现自己无力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抵押品。

  刘老板的问题有望在近期得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说,人民银
行正在积极参与《物权法》的修订,拟增加动产抵押质押的内容,为企业融资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对中小企业主来说,可到银行担保的财产种类增加了,意味着刘老板在未来将可以以相关的汽车合格证作为抵押手段进行融资。

  目前,《物权法》草案正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全文,广泛征求意见。

  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是,由于现行的登记部门有16个以上,而且收费制度是按标的额收费的,无论从成本上还是时间程序上都不利于动产担保的推行,因此,讨论的第二个焦点是与动产担保相配合的登记制度的改革。而颇有争议的应收账款是否列入可抵押的范围,由于对使用应收账款的名义还是使用收费权的名义存在异议,因此,争论的焦点之一集中在应收账款概念的界定上。

  动产抵押期待“正名”

  刘老板所不知道的是,事实上已经有一些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动产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某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郑先生介绍说,该行十多年前就已经开始以动产抵押作为风险控制的手段向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例如,一些汽车销售商可以以汽车合格证进行抵押(对公司质押)获得贷款。汽车合格证掌握在银行手中,汽车销售商每售出一辆汽车,领出去一个汽车合格证,银行可以即时掌握销售商的现金流量,以控制风险。

  但是,郑先生不讳言,并不是所有的汽车销售商都可以以汽车合格证做抵押而获得贷款,对银行而言,这种贷款在形式上仍然是担保贷款,只是在操作中使用了动产抵押的手段。原因很简单,动产抵押在目前法律地位仍然缺失,有潜在的风险存在。

  郑先生说,事实上,以动产抵押为风险控制手段的贷款早已在各银行进行了尝试,一些银行甚至已经开展十几年了,主要针对商贸流通企业。但是,由于法律地位的明确,一直处于一种暧昧身份。

  就拿应收账款抵押贷款来说,银行目前就做的很少,涉及范围很窄。首先在法律上不健全;二是因为应收账款的评估很复杂,质量不好调查,银行方面很难控制;三是无人提供担保,所以,目前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在国内开展的层面有限,不能像国外银行那样以应收账款为标的单笔单笔的做。银行只瞄准一些业绩较好的大公司进行,看中也是大公司的还款能力和潜在盈利能力,而不是单纯看中此笔业务流。

  像前述刘老板渴盼的汽车合格证为抵押物的贷款方式,尽管一些银行已经在进行中,但是,由于法律地位的模糊,潜在的风险使得银行非常谨慎。郑先生说:很难保证抵押品中存在第三人身份,但是,由于无法办理质押登记,如果债务方存在众多债权人,银行作为债权人之一,很难保证其优先授偿权。因此,银行操作中非常审慎。

  事实上,目前存在的一些中小企业的融资手段,例如动产抵押(质押)贷款、仓单质押担保信贷业务、保兑仓业务和“厂商一票通”等都属于动产抵押的范围,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这种动产抵押业务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手段,只能当作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不能成为该行的标准产品,申请贷款者能否通过银行审批也完全是因人而异的。

  郑先生表示:如果《物权法》可以通过,对于银行来说,有了法律依据,操作的空间扩大了,就有了业务创新的保障。

  应收账款、仓单存货是关键

  事实上,现行的《担保法》中关于动产有12项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票据、债权、股权等,但是这12项中,中小企业可以使用的很少,例如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并不是所有中小企业能拥有的。而中小企业可以提供的多为应收账款、仓单存货等,相关问题的解决将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点。

  据了解,目前,中国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价值已经超过10万亿元,中小企业资产中50%以上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形式存在。

  “银行目前做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实上是一种应收账款的转让行为。需要贷款的企业(债权企业)把债权转让给银行,如果债务企业还不起款,那银行就直接向债务企业追讨。而如果《物权法》通过,应收账款只是看做是银行的质押物,那银行只要跟债权企业进行交涉,要通过法院起诉来进行追讨。”

  “程序不同,后者显然更有法律效用。”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邱海洋博士表示,我国《担保法》在制度设计上注重不动产担保,而很多中小企业缺少不动产担保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很多动产类型并不切实可用。例如,船舶、飞机、债券、存款单通常并不为大多数急需资金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所拥有。我国票据市场、仓储系统不发达,很多中小企业也不拥有票据、仓单和提单。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普通公司的股权通常因难以转让变现而担保价值不高;另外,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担保交易方式,不能使具有重要担保价值的应收账款和存货有效地进行担保融资。

  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在美国,动产担保的70%是应收账款担保。拓展动产担保资源是融资担保实践的现实需要和必然选择。

  操作提示

  中小企业如何借力?

  《物权法》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究竟有多大,要看《物权法》具体规定。但有法律的保障可以让银行的步子迈得更大些。目前银行的动产质押业务,一般要求企业必须出具一定的保证金。例如企业以1000万的仓单质押,那么银行只会给企业以700万的融资额度,剩下的300万元则为企业的保证金。而保证金的比例则依具体的行业和企业而定。

  中小企业要想获得动产抵押贷款,最重要的还是得让银行信任。中小企业要增加自己的信用等级,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和大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例如是大企业稳定的供货商或者销售商。

  银行对动产抵押发放贷款时,一般都会对抵押公司的上下游企业进行摸底,并检查其本身的经营情况才能放贷。大企业一般对自己的上下游企业有监督作用,和大企业的稳定合作关系事实上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

  除此之外,抵押物品的变现也是重要因素。如果企业有稳定下游销售渠道,能快速变现货物,企业将能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

  应收账款融资的关键是要看债务人的信用。即使是中小企业,假如其应收账款企业是像中海油这样的大企业,那也可以通过这笔应收账款向银行借钱。

  傅乐乐

  《物权法》给企业融资另开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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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7月29日 18:25 作者:杨筱 来源:中国经营报

  经过几年打拼的汽车销售商刘老板遇到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资金短缺,多次奔波筹款之后,刘老板发现自己无力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抵押品。

  刘老板的问题有望在近期得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说,人民银行正在积极参与《物权法》的修订,拟增加动产抵押质押的内容,为企业融资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对中小企业主来说,可到银行担保的财产种类增加了,意味着刘老板在未来将可以以相关的汽车合格证作为抵押手段进行融资。

  目前,《物权法》草案正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全文,广泛征求意见。

  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是,由于现行的登记部门有16个以上,而且收费制度是按标的额收费的,无论从成本上还是时间程序上都不利于动产担保的推行,因此,讨论的第二个焦点是与动产担保相配合的登记制度的改革。而颇有争议的应收账款是否列入可抵押的范围,由于对使用应收账款的名义还是使用收费权的名义存在异议,因此,争论的焦点之一集中在应收账款概念的界定上。

  动产抵押期待“正名”

  刘老板所不知道的是,事实上已经有一些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动产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某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郑先生介绍说,该行十多年前就已经开始以动产抵押作为风险控制的手段向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例如,一些汽车销售商可以以汽车合格证进行抵押(对公司质押)获得贷款。汽车合格证掌握在银行手中,汽车销售商每售出一辆汽车,领出去一个汽车合格证,银行可以即时掌握销售商的现金流量,以控制风险。

  但是,郑先生不讳言,并不是所有的汽车销售商都可以以汽车合格证做抵押而获得贷款,对银行而言,这种贷款在形式上仍然是担保贷款,只是在操作中使用了动产抵押的手段。原因很简单,动产抵押在目前法律地位仍然缺失,有潜在的风险存在。

  郑先生说,事实上,以动产抵押为风险控制手段的贷款早已在各银行进行了尝试,一些银行甚至已经开展十几年了,主要针对商贸流通企业。但是,由于法律地位的明确,一直处于一种暧昧身份。

  就拿应收账款抵押贷款来说,银行目前就做的很少,涉及范围很窄。首先在法律上不健全;二是因为应收账款的评估很复杂,质量不好调查,银行方面很难控制;三是无人提供担保,所以,目前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在国内开展的层面有限,不能像国外银行那样以应收账款为标的单笔单笔的做。银行只瞄准一些业绩较好的大公司进行,看中也是大公司的还款能力和潜在盈利能力,而不是单纯看中此笔业务流。

  像前述刘老板渴盼的汽车合格证为抵押物的贷款方式,尽管一些银行已经在进行中,但是,由于法律地位的模糊,潜在的风险使得银行非常谨慎。郑先生说:很难保证抵押品中存在第三人身份,但是,由于无法办理质押登记,如果债务方存在众多债权人,银行作为债权人之一,很难保证其优先授偿权。因此,银行操作中非常审慎。

  事实上,目前存在的一些中小企业的融资手段,例如动产抵押(质押)贷款、仓单质押担保信贷业务、保兑仓业务和“厂商一票通”等都属于动产抵押的范围,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这种动产抵押业务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手段,只能当作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不能成为该行的标准产品,申请贷款者能否通过银行审批也完全是因人而异的。

  郑先生表示:如果《物权法》可以通过,对于银行来说,有了法律依据,操作的空间扩大了,就有了业务创新的保障。

  应收账款、仓单存货是关键

  事实上,现行的《担保法》中关于动产有12项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票据、债权、股权等,但是这12项中,中小企业可以使用的很少,例如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并不是所有中小企业能拥有的。而中小企业可以提供的多为应收账款、仓单存货等,相关问题的解决将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点。

  据了解,目前,中国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价值已经超过10万亿元,中小企业资产中50%以上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形式存在。

  “银行目前做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实上是一种应收账款的转让行为。需要贷款的企业(债权企业)把债权转让给银行,如果债务企业还不起款,那银行就直接向债务企业追讨。而如果《物权法》通过,应收账款只是看做是银行的质押物,那银行只要跟债权企业进行交涉,要通过法院起诉来进行追讨。”

  “程序不同,后者显然更有法律效用。”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邱海洋博士表示,我国《担保法》在制度设计上注重不动产担保,而很多中小企业缺少不动产担保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很多动产类型并不切实可用。例如,船舶、飞机、债券、存款单通常并不为大多数急需资金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所拥有。我国票据市场、仓储系统不发达,很多中小企业也不拥有票据、仓单和提单。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普通公司的股权通常因难以转让变现而担保价值不高;另外,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担保交易方式,不能使具有重要担保价值的应收账款和存货有效地进行担保融资。

  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在美国,动产担保的70%是应收账款担保。拓展动产担保资源是融资担保实践的现实需要和必然选择。

  操作提示

  中小企业如何借力?

  《物权法》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究竟有多大,要看《物权法》具体规定。但有法律的保障可以让银行的步子迈得更大些。目前银行的动产质押业务,一般要求企业必须出具一定的保证金。例如企业以1000万的仓单质押,那么银行只会给企业以700万的融资额度,剩下的300万元则为企业的保证金。而保证金的比例则依具体的行业和企业而定。

  中小企业要想获得动产抵押贷款,最重要的还是得让银行信任。中小企业要增加自己的信用等级,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和大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例如是大企业稳定的供货商或者销售商。

  银行对动产抵押发放贷款时,一般都会对抵押公司的上下游企业进行摸底,并检查其本身的经营情况才能放贷。大企业一般对自己的上下游企业有监督作用,和大企业的稳定合作关系事实上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

  除此之外,抵押物品的变现也是重要因素。如果企业有稳定下游销售渠道,能快速变现货物,企业将能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

  应收账款融资的关键是要看债务人的信用。即使是中小企业,假如其应收账款企业是像中海油这样的大企业,那也可以通过这笔应收账款向银行借钱。

  傅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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