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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新规引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 03:09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曹西京

  最近,证监会下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第三稿,就托管人如何对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作出规定。包括基金投资范围、单只基金股票库的建立、关联交易等方面,要求基金公司向托管银行提供各基金股票池和客户名单。这引起业内较大反响。支持者认为,该规定有助于基金公司推出特色鲜明产品,防止投资重复化。不少基金公司
则认为,每只基金建立股票池将增大成本,向托管行提供股票池和客户名单也容易引起泄密。分析人士表示,此举表明证监会拟通过发挥托管人的监督功能,对基金同质化进行规范。估计通过技术处理后,基金和托管行将达成一致。

  据悉,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对基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建立适用于单只基金的

股票,即二级股票池,并根据基金特征和市场变化情况维护股票池。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基金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新品种。有基金经理认为,现在沪深两市可供基金投资的股票本来不多,基金投资集中也属正常。新规定有利于基金公司加强产品开发和研究能力,防止交叉投资,还有助于防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也有基金高管认为,向托管银行提供股票池也可以进行技术处理,如把股票池放大等。但第三稿中还规定:“对于

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公司可能不愿操作,因为托管行可能也有控股的基金公司。不过,如同券商保证金独立托管一样,最终双方会有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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