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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烦恼:向托管行提供股票池和客户名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03:06 第一财经日报

  正方:防止个别基金公司在老基金跌破面值的情况下,仍然发行新基金圈钱,而且这一规定还有助于防止一家公司旗下不同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反方:托管银行掌握新基金的股票池,一旦被银行系基金获悉,新基金在建仓时可能会失去先机

  本报记者 刘瑛 发自上海

  基金公司最近比较烦。烦恼的源头来自于监管机构向各家基金公司下发的《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第三稿)》(下称“第三稿”),其中要求基金公司要向托管银行提供股票池和客户名单。

  基金业内人士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今年7月,证监会召集所有托管银行开会讨论第二稿,并根据会后12家托管银行提交的意见,形成了目前的第三稿。此前的第二稿,是在9家托管银行以及29家基金公司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第一稿产生于2004年年底。

  第三稿中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建立专门适用于单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并根据基金特征和市场变化情况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

  对此规定,基金公司表示无法认同。某基金公司一高层管理人员表示,每只基金都建立股票池,无疑会加大基金公司的成本。该基金公司目前管理基金规模在10亿元以内。

  某地方证监局官员对此规定的解释为,如果一家基金公司多只基金共用一个股票池,基金公司就没有必要发行新基金了。此规定目的可能是为了防止个别基金公司在老基金跌破面值的情况下,仍然发行新基金圈钱。而且这一规定还有助于防止一家公司旗下不同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但第三稿中这条规定更让基金犯愁——“基金合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对象备选库的构建原则及备选库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基金管理人调整投资对象备选库,应在调整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新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及备选库调整原因。”

  在银行系基金成立前,就有基金公司担心,银行基金托管部对基金公司的股票投资操作、买卖股票和买卖时间一目了然,如果银行系基金公司和股东银行基金托管部之间有违规的沟通,基金在投资股票选时方面将会极为被动。托管银行掌握新基金的股票池,一旦被银行系基金获悉,新基金在建仓时可能会失去先机。

  一基金公司人士对此表示,向托管银行提供股票池也无所谓,基金把股票池无限放大就可以应付了。

  除投资的选时选股方面,第三稿中还规定:“对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总部在上海的一家托管银行内控人士表示,托管行监管基金公司的股票池可能是监控基金所投资的股票是否完全符合基金契约中的要求。然而基金公司向托管银行提供客户名单一事,他称目前还未能吃透其中的内在含义。

  ◎ 相关链接

  关于股票池

  股票池是基金投资对象备选库的业内通俗称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规定,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契约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为基金研究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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