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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阳光是最佳防腐剂--评基金季报信息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09:35 中国银河证券网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胡立峰

  摘要:朗朗乾坤,悠悠之口。1998年以来中国基金业发展最成功的经验就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当一切需要摊在阳光底下时,基金业大的风险就被控制住了。魔鬼出在细节,基金信息披露还存在重大不足,基金管理公司还有抵触情绪,事关基金投资运作的关键性“细节”信息还需进一步披露。基金的信息披露已经基本构建基本体系,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
体系还未构建,基金业对此也有不同理解和看法。

  1月20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披露了其旗下9只基金2004年第4季度的季度报告,从而拉开了基金季报信息披露的大幕。由于季度报告只能延迟15个工作日,季报在原来投资组合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大量内容。由于内容丰富和时效性强,基金季报的信息披露意义重大,投资者和社会可以直接、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申购赎回情况,并据此作出投资判断。由于基金是代人理财,情况特殊,详尽的信息披露是必然的。目前其他机构投资者都没有象基金如此详细的信息披露,包括QFII。以有限的信息披露和极少的公开数据,就得出QFII投资运作是理性和有效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QFII由于是代理经纪业务资格,很难区分自营盘和代理业务,QFII披露的信息或可以公开采集到的信息不足基金的5%。QFII5%的信息和基金100%信息是不可比的,二者缺乏可比性。

  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基本构建

  2004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相关的配套规定也陆续出炉。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分别规定了《上市交易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分别规定了《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编制及披露》。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基金信息披露上,以管理办法为核心,以4个内容与格式准则和4个编报规则为主体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就构建完毕,也拉开了基金业制度建设新的一页。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和高风险的证券市场背景下,在委托理财和国债回购的黑洞面前,为什么基金业能“独善其身”,成为一片难得的“绿洲”?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基金业在证券市场能够成为相对繁荣的行业,主要得益于基金业的制度优势。强制托管、强制组合投资、强制信息披露是中国基金业繁荣的三大支柱。强制托管,使得基金投资者的资产得到安全妥善的保管。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又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投资者的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因基金财产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强制组合投资,迫使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时必须分散投资,避免了高度集中投资的危险,使得在目前庄股崩盘的局面下,基金组合资产避免了非系统性风险。强制信息披露,迫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运作和托管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迄今为止,我国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均是公募型基金,均是向全社会发出募集要约,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基金当事人的行为均是社会行为,所有基金当事人均有按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在三大支柱中,强制信息披露是最为关键的。正是强制信息披露使得保护持有人利益和组合投资成为不可抗拒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使得基金法规不致于沦为“一纸空文”,使得在朗朗乾坤下,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与评论之中。虽然基金业内对强化信息披露有不同的理解或不同的看法,虽然目前个别基金管理公司在信息披露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凭心而论,这个行业大的风险是控制住了。

  申购与赎回——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重点

  在关于开放式基金是否披露规模与持有人信息问题上,业内有不同的理解。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开放式基金不是储蓄,尤其是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对基金资产的短期波动有重大影响。申购与赎回按其规模、基金组合结构特征及市场行情对基金净资产构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持有大量基金份额的部分持有人集中赎回,可能会影响和冲击开放式基金的资产状况,严重的话,可以迫使基金管理人改变原有的、稳定的、可预期的基金投资策略。一般而言,开放式基金持有人若高度分散,持有份额均匀,则该开放式基金持有人结构较稳定。2003、2004两年基金投资运作已经表明,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透明,中小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导致的净值波动中承担了不必要的代价。2003年9月以来,美国共同基金在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环节上爆发了巨大丑闻,司法部门强势介入。美国证监会受到广泛的批评,被指责在申购与赎回上对基金业界过分纵容,没有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监管,没有强制性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申购与赎回的相关信息,也没有强制性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披露持有人的相关信息。该事件差点动摇美国共同基金60年没有重大丑闻的历史。美国版的基金黑幕事件表明,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成熟发达的基金市场上,由于信息不透明,部分机构的非法与违规申购赎回行为(交易)极大地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加强申购赎回信息和持有人信息的披露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基金季度报告信息披露还需进一步改进

  魔鬼出在细节,千万别忽视细节问题,基金信息披露的细节往往承载着巨大的问题。比如开放式基金赎回费的归属问题。笔者仍然认为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改进的细节问题。

  1、投资组合报告中对基金是否负债运作没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存在隐患。季报没有反映基金资产负债行为的相应指标,过去以贷方余额表明基金叙作了融资行为,新信息披露体系则取消,建议增加披露基金负债运作的会计指标及其说明。

  2、季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指标数据具有误导性。最近两期的季度报告只披露季度已实现的净收益,事实证明这是对老百姓的误导。规范的基金财务披露应该是年报中的报表,单独地披露净收益是没有意义的,尤其是开放式基金是不需要这个数据的,开放式基金的业绩指标应该是经营业绩。例如:在2004年上半年,大多数媒体报道了基金已实现净收益有126亿元,以此认为基金业绩优秀。但笔者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准则》进行了分析,实际上2004年上半年基金业新增了200亿元的浮动亏损,实际业绩应该是亏损74亿元。从赢利126亿到亏损74亿元,客观事实只有一个,准确答案也只有一个。

  3、季度报告应披露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份额变动情况。但目前只披露季度份额变动情况。而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绝对是对开放式基金进行投资时极其重要的数据,必须要公布。开放式基金,尤其是股票型和混合型开放式基金是储蓄吗?笔者在《中国基金业资金流量考察》研究报告中,计算了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开放式基金在2002、2003、2004三年资金流量发生额合计2000亿元左右。

  98年以来的基金业发展,让社会和市场深刻地认识到,抓住信息披露这个“牛鼻子”,就是抓住了基金业发展的关键。强制性要求公募型基金向社会充分披露信息,依靠社会监督并由社会各方展开公开的评论,监督和约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由投资人自主地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做出独立、全面的判断。(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胡立峰,专供新浪(行情 论坛)财经频道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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