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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1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 23:39 证券时报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邮政编码:518033

  法定代表人:王一楠

  成立时间:2003年3月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50年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和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 82.17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帐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帐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财产。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帐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5)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认购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集中帐户托管模式下,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帐户。该帐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在分散帐户托管模式下,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存款帐户。

  基金托管专户和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和基金银行帐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帐户、证券交易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帐户。

  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帐户,用于证券清算。

  5、债券托管乙类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帐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帐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帐户和债券托管帐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基金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2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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