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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1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 23:39 证券时报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2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1)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1)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召开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参加会议,不影响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有效性。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召集人可仅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收取书面表决意见,而不影响通讯开会方式的有效性;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下列基金合同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应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且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

  3)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的处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8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各2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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