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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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 23:39 证券时报 | |||||||||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帐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 资源类上市公司为拥有自然资源、开采自然资源或直接对自然资源进行加工、开发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拥有土地资源、水资源或者生物资源的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拥有或开采矿产资源的采掘业上市公司;拥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上市公司;对水资源进行开发的水电、自来水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进行开发的交通设施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开发的旅游业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自然资源具有绝对稀缺和相对稀缺的总体特征。有限的资源储量与持续增长的需求,以及资源定价的市场化决定了自然资源价值将长期持续提升。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资源类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充分体现了资源类公司的价值性;同时,资源类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企业总价值与息税、折旧及摊销前盈利之比(EV/EBITDA)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其相对投资价值比较明显。 本基金立足于充分把握自然资源价值性、稀缺性和独占性的特点,通过投资于拥有优质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丰厚的投资回报。 (一)投资目标 将中国资源的经济价值转换为持续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方向 在国内证券市场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资源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投资比例: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6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中长期持有以资源类股票为主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注重资产在资源类各相关行业的配置,适当进行时机选择。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结合“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将资产管理策略体现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及债券选择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把握资源的价值变化规律,对各类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进行分析判断,及时适当调整各类资源行业的配置比例,重点投资于各类资源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资源长期价值提升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及选股流程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 A、根据资源的经济发展价值,注重对资源类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资源价值评估和公司证券价值的估值分析;对于精选个股将坚持中长期持有为主的策略。 B、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市场的波动性较强,所以本基金将依据市场判断和政策分析,同时根据类别行业的周期性特点,采取适当的时机选择策略,以优化组合表现。 (2)本基金的选股流程: A、根据上市公司资源的类别、数量、与主营业务的密切程度判断公司是否属于资源类公司,所有资源类公司形成资源类股票库; B、在资源类股票库的基础上剔除ST等财务异常公司股票形成投资的基准库; C、运用资源评价体系对基准库公司所拥有的资源进行评级并作三级分类,由一级资源类公司形成备选库; D、运用投资价值综合评价系统对备选库公司的财务状况、内在价值、相对价值进行综合评级,依据系统评价的结果,并结合公司实地调研的结论建立起基金的投资组合; E、对投资组合内股票的收益、风险特征、流动性指标、预期收益率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结果基础上构造有效投资组合,以实现组合整体的风险收益最优化。 2、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投资策略,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兼顾中短期经济周期、政策方向等因素在类别资产配置、市场资产配置、券种选择3个层面进行主动性投资管理。积极运用“久期管理”,动态调整组合的投资品种,以达到预期投资目标。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类行业和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人状况; (5)上述因素的作用机制和最终对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影响。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以及研究驱动投资。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经理授权,同时对整个投资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2)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及资产配置方案,拟订基金的投资组合,并负责实施。 (3)“研究驱动投资”是本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以研究部提供的策略报告为基础,对基金的投资原则、策略及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决策。研究部对基金投资组合及重点投资品种提出投资建议,对重大突发事件提供评估意见和决策建议。 3、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发展部通过科学系统的研究工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部提供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及相关策略报告,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和投资部拟定投资方案的基本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发展部和投资部提交的策略报告或投资建议方案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资产配置策略。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授权承担本基金投资执行工作,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决策的原则下,负责具体的投资方案的实施。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基金经理在研究员报告的基础上在权限内调整投资组合,下指令给集中交易室,由交易主管分配给交易员执行指令。 (4)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5)如果证券市场、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需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时,基金经理应提请召开临时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70%×中标300指数+30%×中信全债指数 基准指数的构建考虑了3个原则: 1、公允性。选择市场认同度比较高的中标300指数、中信全债指数作为计算的基础指数。 2、可比性。基金投资业绩受到资产配置比例限制的影响,虽然股票最高投资比例可达到95%,但这一投资比例所对应的是阶段性、非常态的资产配置比例。在一般市场状况下,为控制基金风险,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会控制在70%左右,债券投资比例控制在30%以内。根据基金在正常市场状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来确定加权计算的权数,使业绩比较更具有合理性。 3、再平衡。由于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再平衡来使资产的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基准指数每日按照70%、30%的比例采取再平衡,再用连锁计算的方式得到基准指数的时间序列。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以《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为基础,通过构造投资组合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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