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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 23:39 证券时报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帐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帐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个月,赎回费率为0.3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费用=10250×0.0035=35.88元

  净赎回金额=10250-35.88=10214.12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到10214.12元净赎回金额。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代销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3)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投资人在规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在确定了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申购数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发生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15:00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5、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会同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净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5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1044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7.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于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和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2、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的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其它暂停申购、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2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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