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洞投机者还是恶意诈骗犯?航班延误骗保案引发的法律争议

2020-06-11 17:32:32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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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王茜

  “这只能算投机行为,不算诈骗。”一位网友在#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话题下方留言。

  这起颇有戏谑意味的案件,因为涉及航空延误和保险诈骗等因素,热度迅速攀升。尽管当事人已经被拘,但依然有不少网友对其“薅羊毛”的行为表示理解甚至赞同,可见航空延误的负面印象实在是深入人心。

  回顾案情,据媒体报道,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近日接到某保险公司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后经警方查明,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300余万元。

  据警方介绍,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在法律界,这一案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有律师认同警方的定性,指出涉案者的做法是一种合法作业掩盖非法目的的恶意行为;也有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了不同看法,认为当事人虚构行程不足以导致保险公司处分保险金,不构成诈骗或者保险诈骗罪的欺骗手段。

  还有律师提供了另一个思考角度——作为强势机构,保险和航空公司的枪口该不该对准发现漏洞的普通人?

  正方:一种合法作业掩盖非法目的的恶意行为

  一位资深的商业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如果当事人确实伪造了登机资料,那么警方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定性就没有问题。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的分析更为详尽,他在新浪法问撰文称,“在航空延误及保险理赔中,如果只是单一行程被取消,是无论如推断不出保险诈骗的。如果多次行程被取消,只要行程不是虚构的(的确有商务或公私事务存在),仍不能推断出保险诈骗的。甚至多人(有真实意思表示)多次被取消,也难以得出保险诈骗的结论。

  但是,如果多人多次虚构行程,虽有各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购买保单手续,但投保的目的却是理赔,而不是行程保障,则不同了,便演化成一种合法作业掩盖非法目的的恶意行为。此行为有点类似于以诈人钱财为目的的两种事例:滚车底者对车辆故意踫瓷与倒地老人对善助者故意诬敲。”

  他认为,该案如果罪名成立,在量刑上可能会适用“数额巨大”一节。由于该案法理与事实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进展有待观察。

  反方:虚构行程虚构延误事实或伪造身份 不能构成诈骗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杰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这个案件引发了很多的争议,关键点就是,购票虚构行程,利用亲友身份信息购票获得赔偿,是否构成诈骗手段?

  这个问题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可以很好地区分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中的‘骗’的区别。不管是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其欺骗手段,必须是足以引起被骗人直接处分财产的手段。哪些手段属于一种诈骗犯罪的欺骗呢?

  比如李某直接虚构了航班延误的事实,导致保险公司直接的赔付,或者虚构气候、飞行空况等等信息,或者伪造了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给予赔付,或者是,李某根本不是某个延误航班的乘客,自己伪造身份信息获赔,这些都算,都是足以导致被骗人(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理赔金额)的诈骗手段。

  但是,李某并没有这些行为,其虚构自己的行程,包括使用亲友信息购票,她的这些行为,不足以导致被骗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处分保险金额,因此,这种手段,不能构成诈骗或者保险诈骗罪的欺骗手段。这些都属于刑法学诈骗罪的基本观点,国内的主流法学专家如张明楷、陈兴良都对此问题有过阐述。”

  思考:保险和航空公司的枪口该不该对准发现漏洞的普通人?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律师在她的专栏文章中指出,“李女士购买机票而不乘坐,利用天气恶劣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事实,获取几百元最高不超过几千元的赔偿;的确利用了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政策漏洞。

  但自始至终,“机票”所代表的客运合同这一保险标的真实存在;李女士的行为并不符合前文列出保险诈骗罪五种行为类型的任何一种。因此,李女士的行为完全不是《刑法》通过构成要件禁止的犯罪行为。

  既然连刑法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不是,更谈不上‘损害’;也谈不上对行为进行‘有罪’或‘无罪’的评价了。”

  肖飒律师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航空公司往往处于交易强势地位,由于自己法务人员的疏忽或能力有限,造成了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漏洞;消费者即使利用这一漏洞获利,过错也在于提供合同的保险公司+航空公司。不能因为出现了损失,就把责任推给消费者。

  类似事件中,应当首先反思的是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而不是两个强势机构枪口一致冲向一个发现了漏洞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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