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徐念沙: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方位与时代使命
编者按:此文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念沙在今年两会期间针对民法典草案作出的小组发言。(新浪法问 王茜)
王晨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编纂民法典的传统。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不论其内容和形式,都为现代意义的法典奠定了基础。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法典》颁布。拿破仑于1821年病死于圣赫勒拿岛,他在临死前说:“我一生四十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带动了制订民法典的世界风潮。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大陆法系国家实现了社会生活的理性化,编纂民法典也成为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标志。
进入21世纪以来,许多国家都根据社会的最新发展重塑了民法典。在这一时期,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案(2002)、巴西新民法典(2002)、法国担保法(2006)和债法改革(2016)以及日本民法典修订法案(2017)等相继出台。我国这次编纂的民法典是世界这一轮民法法典化浪潮中最为重要的法典之一,它全面总结提炼了新中国7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本土经验,在立法理念、体例结构和诸多具体制度上进行了实质性创新,为世界各国提供了新的民法典样本。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面地调整市场经济和市民生活,深刻地反映和持久地塑造着一个国家、民族、社会和人民鲜明的整体气质。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折射出我国国家治理理念的现代化进程和整个社会精神面貌的变迁过程。在此次民法典编纂之前,我国曾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八十年代和本世纪初四次尝试制定民法典,但均因社会转型和理论准备不足等多种原因被搁置。上世纪八十年代,法学家佟柔、王家福、魏振瀛和我的导师江平参与了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立法,他们被称为“民法四先生”。那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思想解放尚处发动阶段,甚至连呼吁制定民法典也要顶着“资本主义”的帽子。我在2002年读博士期间作为学生参加了江平老师就民法典编纂组织的一些讨论,切身感受到当时对于产权平等保护、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作为法门弟子我也有幸近距离的受教于上述的几位法学泰斗,耳提命面,他们的境界、治学精神、博学,激励我终生。“要做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不要成为贩卖法律条文的贩子和讼棍”。这是他们忠告一代代法学新生的戒语。每当有人用羡慕的口气说某某老先生说你是他的学生时,我都要自省,自己学行会不会有辱师门。但是这一次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发生深刻变化,国家层面和社会各界对市场、政府和社会三者的角色有了非常清晰而成熟的定位,市场决定性作用、政府更好作用和社会协同治理作用在民法典中都得到充分体现。除此之外,民法典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具体制度的立法理念之中,为民法典塑造起“中国气质”。例如民法典第1条民法总则立法目的、第8条公序良俗、第86条法人社会责任、第184条自愿紧急救助、第185条英烈条款、第1043条优良家风条款等。可以说,即将问世的民法典承载了当代中国人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性认知和热切期盼,民法典编纂工作本身也体现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以上是我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方位问题的认识,下面我想谈谈民法典的时代使命问题。我认为,民法典在以下几个方面及时有效回应了时代需求:
一是创设了人格权编,体现了对人的成长和发展的终极关怀。此前的德、法等国民法典中,较少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体例,这是我国民法典的一次创新。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助于强化对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回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传统人格权因其仅为消极权能,故通常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予以规定,而现代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人格权的商品化利用,使其具有了积极权能,而非仅仅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此外,现代科技的发展也对人格权立法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比如,生命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器官移植与基因科研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与时俱进作出回应。再比如,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发展,亟需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等进行立法界定。
二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成果有必要在民法层面得以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有必要在民事法律规范上增加制度供给。围绕市场法律制度和营商环境的提升,我国民法典作出了不少制度革新。例如,民法典完善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借款合同等重要的市场交易工具以及保障债权实现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的保全及保证制度,同时也新增了合伙协议等有助于开展共同事业、合作创新创业的新的典型合同。不仅如此,针对实践中发展迅猛的保理业务,新增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这将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第9条作了理念层面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成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具体制度上,例如民法典第346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应当符合绿色原则;第509条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绿色原则,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58条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后的旧物回收义务;第625条规定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回收义务、第655条规定的节约用电义务等等,都是绿色发展理念在民法典各分编中的贯彻落实。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将该章的标题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体系。
四是新增居住权制度,解决了“住有所居”这一基本民生问题。物权编新规定的“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吾虽旧邦,其命维新”。民法典的编纂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是新中国几代领导人以及法律工作者的薪火相传和接续努力的结果。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1979年的启动工作中,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2001年的启动工作中,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等,对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进行了艰辛而富有开创性的探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之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作出总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曾三次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正是几代中国人殚精竭虑、笃定前行、接续奋斗,我们的民法典才能既反映当前的时代品格与精神,又反映时代特征;既传承历史,又有所创新;既回应当前社会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又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表达。在汇聚当代中国人民智慧的民法典即将出台的历史时刻,遥想先贤、先驱们为彰显法治精神、为法治中国奉献一生,终因各种局限、时局不备,夙愿未酬,然而今天摆在大家面前煌煌巨制的新中国民法典,以其人民性、时代性、本土性和体系性却足可告慰所有的先行者,亦足以让当今中国人无愧于这个伟大的时代。
两会代表委员审议民法典,反响热烈,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建议意见,说明了民法典的时代意义。我也有些想法,比如法典条款实施的生态环境问题。但不成熟,成不了意见和建议。在今后的实践中执行好、学习好、贡献好。
民法典是当今中国社会生活的记录,也终将穿越时空深远地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民法典终将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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