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高以翔录综艺时不幸离世 节目组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解读:高以翔录综艺时不幸离世 节目组责任如何认定?

2019-11-27 17:20:12 作者:新浪法问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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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陈永乐 张雪琼对此文亦有贡献 

  11月27日凌晨,年仅35岁的华语影视男演员、模特高以翔,在录制浙江卫视竞技综艺《追我吧》时突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据悉,《追我吧》是一档浙江卫视推出的夜晚城市实境追跑真人秀。节目运动强度大,内含梅花桩、飞檐走壁、徒手爬楼等高风险运动,且由于节目要求在城市CBD录制,因此录制时间都定在深夜,对参演嘉宾体能消耗极大。

  得知艺人高以翔遗憾离世的消息后,网友纷纷质疑,该综艺节目录制在管理方面是否合规?以及对于参演嘉宾的意外离世,节目组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节目录制中,艺人的人身安全如何能得到合理保障?

  新浪法问邀请了6位律界知名博主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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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山叔 法山叔

#高以翔去世# 后,节目组要承担什么责任:
今早看到一个不幸的消息,艺人高以翔在节目录制期间猝然离世。消息出来后,很多朋友都在问我该如何追究浙江卫视责任。
法律的判断必须以事实为基础,目前高以翔死亡的具体原因尚不明确,我不好给大家一个准确的判断,但是我可以根据一些司法经验,跟大家分享一下这件事情可能的走向,及影响走向的因素。

一、节目组是否担责,主要看节目录制时间是否合理,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损赔偿的司法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艺人和节目组所属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作协议,但如果艺人发生意外,因为涉及人身安全,不宜定为合同纠纷。
在此情形下,追究起责任来,就主要看艺人发生意外的原因是由什么导致的,和节目组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录制时间过长超过合理期限,如果节目组的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做到位,那他们都可能因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但是,客观说,目前真人秀节目在法律层面已经非常成熟,嘉宾合作协议里通常都有商业保险条款。如果双方协议里含有此类条款,那节目组所属公司需要直接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就不高。
我不知道《追我吧》节目组的协议里是否有保险条款,但根据本人审过的几个综艺节目中节目组和嘉宾的合作协议来看,我可以大胆跟大家说这么一句话:只要不是野鸡节目,正规节目组此类协议里大概率都是有商业保险条款的。
条款通常会怎么约定呢,我试举一例:“甲方应为乙方于该节目录制期间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额为人民币X元/人,由甲方负责办理投保事宜,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等。
在该节目录制过程中,如乙方因履行录制工作而遭受伤害,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保险公司追讨赔偿,最终的赔付以保险公司的赔付为准,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这条协议,懂的人自然懂,不懂的我给大家再举个例子:大家在买车的时候是不是都买了三者险?只要你买了这个保险,那如果发生交通意外,尽管责任人是你,相应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最终却由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予以承担。
而这类条款,其实就规避了嘉宾在高强度的节目录制中可能发生意外后,节目组的赔偿责任。所以节目组自己赔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买了多少。
你可以把这理解为甩锅,但从节目组的角度,真发生事情了,我自己不用多掏钱,该给你的钱一分不少,我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三、即使高以翔是艺人,即使节目组确有责任,即使没有保险,由于其已经身故,赔偿金额可能也不会太高。
你可能问了,怎么可能呢,人家可是日进斗金的艺人啊!而本案最尴尬的地方,就在于误工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表面上看是误工费和死亡赔偿金都可以主张,但实际上,如果没有死亡,那在医疗期间可以主张误工费,误工费可以根据过去三年所得收入取平均数来算;可要是死亡了,那高以翔本人就不存在误工费了,只能计算死亡赔偿金,你要计算误工费,只能计算家属处理相关事宜中产生的误工费。
而死亡赔偿金是怎么算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满60周岁按照20年计算。如果是收入一般的普通人,死亡赔偿金肯定是比误工费高的,可对收入较高的艺人来说,这么算下来,家属获得的赔偿可能反而会低不少。
不要觉得不公平。每个人的生命是不是都是无价的?是。
那为什么你死就能赔一千万,我死就只能赔一百万?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是法律困境。

希望高以翔家人节哀,希望大家珍惜生命,不要逼自己太紧。活在这油腻的人间,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得以,都有所欲,所求,但活着,比什么都重要。

岳屾山 岳屾山

1.明星艺人也是普通人,在身体素质等方面并不会有明显优势,甚至因为长期超负荷的工作,身体存在的隐形危险甚至高于普通人。所以希望节目制作方不要哗众取宠的制作一些超出承受范围的节目。
2. 节目制作方有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在节目录制前对存在危险性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告知、提示甚至培训,在录制过程中应当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急救保障,在出现危险后及时进行救助。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将会因此承担责任。
3.参与节目录制的时候,制作方基本都会和参与人签订合同,合同中也会对出现人身伤害等情况作出相关约定。如果约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条约定是无效的。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的。
4.制作方基本也会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此时要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范围。因为一般的商业保险会把危险性活动作为免赔事由,所以需要针对危险性活动作出特别约定。
5.作为参与者,应当充分了解危险性,并对自身能力有正确认知,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如果发现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或是制作方的安全保障存在问题,应及时调整或退出,毕竟身体和生命是自己的。
6.希望高先生的事情能够敲响警钟,让大家的脚步都放慢一些。

唐有讼 唐有讼

#高以翔去世#节目组应该会反思在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医疗保障方面是否存在问题隐患。
节目组是否应该赔偿,或者给多少赔偿?主要看明星是跟节目组还是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其对应的具体合作形式。
如果明星参加这种活动是和节目组签的劳务合同,那么双方本质上属于雇佣关系,作为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节目组应该赔偿。
台湾居民在大陆,如果按照侵权类案件提起诉讼的话,也应该适用大陆的法律主张相关赔偿。
当然这种情况下,节目组一般会有保险,最后的赔偿可以走保险来赔付。演员个人如果投保了保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保险获得一部分赔偿。人身损害这种案件,最好是别打官司,费时费力,耗费时间,协商解决是最好的。
这个案子提醒节目组,一定要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一定要保障演员的休息权利。
作为观众而言,在为演员痛惜的同时,我们从这件事情中吸取的教训就是:
1、在人生这个舞台上,我们既重要,也不重要,活着重要,死了就不再重要。
2、除了家人,整个世界对我们而言总体上看,都是外人,我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3、如果手头有点余钱,没事的时候最好是买个保险,这样家里能多拿点钱,不能让靠我们养活的家人,颠沛流离。
再次为这位演员,表示哀悼。

娱乐法李振武 娱乐法李振武

11月27日,演员高以翔在录制综艺节目中因心源性猝死去世,在哀悼一位好演员的同时,不得不让我们思考综艺节目中如何保障艺人的安全,在现在节目形式多样,对体能要求越来越高的当下,有哪些方法可以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呢?

购买商业保险
一般节目组都有保险,但保险有高有低,也是根据艺人的咖位来的,比如咖位小点的艺人,在户外录节目大概是50万保额,棚内20万左右;咖位大的,一般户外500万的笔者也都见过。
我们说,生命都是同等重要的,但在这行业,却因为咖位不同标榜了不同的价格。
很多时候,咖位越小的艺人越容易受伤,越容易被要求做很多危险的动作。
不过,保险一定是风险发生的第一道防线,而艺人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劳动合同,因此很难享受到普通的五险一金的待遇,那节目组或剧组的商业保险就非常重要。

驻组医护人员
在目前艺人演出合同里,特别是综艺节目录制,一般都会有人身安全保护的条款,要求有专业保安以及完善的安保措施等,但医护人员并不是一个会体现在合同里的条款。
很多节目组或剧组的医护人员完全形同虚设,或者根本没有,这造成了发生危险时无法第一时间得到救治的情况。
而事实上,综艺节目或片场拍戏,很多情况都在极端恶劣和危险的环境下,极易发生人身安全问题。
特别是现在很多综艺节目和影片拍摄,都在很偏僻和遥远的山区,医疗条件本来就不好,就更容易造成无法及时就医的风险。
因此,派驻专业的医护人员跟组,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危险,及时处理,争取救治的黄金时间。

节目设计注意艺人的可行性
这个时代的影视节目,好像恶搞艺人成了常态,观众普遍爱看头顶光环的艺人丑态百出,体力不支等。
节目组也多半顺应这种潮流,在节目设计中较少顾及到艺人演出的可行性,比如让艺人在跑步机上唱歌,让艺人进行高强度的体力运动等,都有点违背人的生理特点,而节目组有时也试图从这种行动中传输出一种艺人坚持不懈的正向观点。
但这个度,是需要严格把握的。
因为艺人有时候也不知道自己的能力底线在哪里。
我们需要有更加标准化的制度来对目前的综艺节目或影视剧进行可行性审查和批准,对一些明显超出常人体能的节目或拍摄持否定态度。

经纪人的日常关心
应该说,经纪人是最熟悉艺人身体素质的人,甚至比艺人的父母还要更熟悉,毕竟他们是和艺人朝夕相处的人。
所以,从经纪人角度,也提倡更多为艺人安排譬如日常体检、甚至包括心理咨询等,因为这行的高压力,很容易让艺人患上“抑郁症”,或者会有抑郁状态等。
经纪人应该善于发现艺人的体质和心态的变化,从日常的角度督促艺人注意身体健康,以免在过度劳累的节目制作或影片拍摄过程中,因为身体素质原因加上过度劳累,从而导致身体出问题。

进组前的身体检查
之前,在《中国有嘻哈》等偶像类节目录制前,基本都会要求参赛者体检,不过那主要是检查是否有吸毒等因素,对节目组的合规性来讲,其实如果能够在艺人进组前进行一些常规的身体检查,也可能会能避免一些损害事件的发生,因为大部分的损害和死亡,可能并不是单一因素引起的,如果能对艺人身体素质有提前的认知,就能在节目设计或影片拍摄过程中,寻找替代的节目方案。

法职_庞九林律师 法职_庞九林律师

#高以翔去世# 嘉宾猝死 谁应赔偿?

高以翔去世,是不幸事件,也是意外事件。包括节目组、高以翔本人、观众,都没有想到高以翔会猝死。所以,高以翔去世,只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高以翔去世,谁应该赔偿呢?尤其是节目组,是否应该赔偿呢?要解决高以翔去世赔偿问题,首先要解决高以翔是不是因为工伤死亡。

一、如果是工伤,申请工伤赔偿。
1.如果高以翔和浙江卫视有劳动关系,那么高以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死亡,高以翔就是工伤,浙江卫视就应该申请工伤,按照工伤赔偿。
2.如果高以翔和浙江卫视没有劳动关系,与其他公司有劳动关系。
那么,如果该节目是接受公司委派来制作的,也是工伤,由其所在公司申请工伤,按照工伤赔偿。
3.如果高以翔既没有和浙江卫视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和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不是接受他所在公司指派参加节目,那就不是工伤,不能申请工伤赔偿。

二、不是工伤,按照过错程度赔偿。
如果不是工伤,那就要看在高以翔死亡过程中,节目组和其他人有没有过错。
1.节目组应该检查嘉宾身体而没有检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节目运动强度很大,包括梅花桩、飞檐走壁、徒手爬高楼,而且深夜录制,对个人身体要求很高,属于比较刺激的强烈运动,所有,节目组在邀请嘉宾参与这个节目之前,应该对嘉宾身体进行检查,应该检查而没有检查,如果高以翔去世是因为该节目强烈运动导致的,节目组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高以翔本身也有责任。
高以翔对自己身体,应该比节目组更加了解。
如果高以翔去世和节目相关,那么高以翔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三、如果都无过错,按照公平责任赔偿。
如果高以翔的去世,和参加节目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节目组尽到注意义务,高以翔也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是仍然不能避免不幸发生,这个时候,节目组也有义务赔偿。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种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责任。

易辩欧阳一鹏律师 易辩欧阳一鹏律师

《追我吧》剧组需要赔偿多少?

《追我吧》这个综艺根据网友的描述,内容涉及高危险高挑战内容,查看了一下综艺的剧照,这垂直70米高度落差,完成任务所需要的体力和心理强度,真的是非普通人能够轻易达到。
即便存在高风险情况在还没有掌握全部事实,也不能直接判断《追我吧》剧组存在直接的侵权行为导致#高以翔去世#。 如果是剧组的过错直接引起高以翔去世,除了天价赔偿金,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还有可能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目前无法认定是否存在直接侵权的情况下,活动的组织方依据侵权责任法对综艺活动的进行至少负有补充责任,需要进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保障义务不单单限于简单提供一条割不断的安全绳,还要保障参与人心理测评达标,身体素质达标,经过专业的户外运动或者专业运动的培训合格,场外救援符合标准等等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
如果没有,活动组织方至少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带来的补充责任,何况受邀艺人可能还与剧组签订有更细致的合同,该合同可能对风险负担进行更着重的分配,在生效的前提下都是需要遵守的。
此外,这种高危运动必然还伴随着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这场不幸背后还将继续考验着双方甚至三方多方之间关于保险条款之间的安排和争议。
首先是保险能否理赔,其次是管辖法院的确定,法律的适用,还有死者是中国台湾人,还涉及到司法协助,证据相互公证的问题,希望此事能尽快解决,不能让生者继续受苦受难。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为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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