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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贸易救济最大作用并非遏止进口倾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 10:03 经济观察报

  梅新育/文

  5月8日,世贸组织如期发布了2005年下半年度反倾销统计报告。报告显示,就全球贸易而言,按照案件数量衡量,反倾销措施在贸易壁垒中的重要性衰减趋势仍未改变。

  在新立案数目方面,2005年下半年,有16个世贸组织成员方报告新发起了82起反倾
销调查,比2004年下半年的新立案数(106起)减少了24起,降幅为23%;在反倾销最终措施方面,2005年下半年,有15个世贸组织成员方报告实施了76起反倾销最终措施,比2004年下半年实施的最终措施数(93起)减少了17起,降幅为18%。

  这样,截至2005年,世界反倾销新立案数已经连续4年下降,实施反倾销最终措施数连续两年下降。看来,虽然世贸组织在履行职能方面还不能令人完全满意,多哈回合步履维艰更让人担忧不已,但全世界的贸易自由化程度仍然提高了。

  世界反倾销形势总体趋向缓和,更加反衬出了中国反倾销形势的严峻。在各类贸易壁垒中,反倾销是中国遭遇最早、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措施。

  早在中国大陆全面重返世界市场还不太久的1979年9月,欧盟前身欧共体起诉中国倾销糖精和闹钟,就此揭开了外国对中国大陆商品反倾销的序幕。为时未久,中国便沦为当今国际反倾销制度的最大受害者:从1995年至今,中国始终是全世界遥遥领先的反倾销头号目标国。

  按新立案数目衡量,2005年下半年,中国遭到33起新发起反倾销调查,比位居第二的

马来西亚多3.7倍,比2004年同期增加了9起,增幅高达37.5%;按反倾销最终措施数目衡量,2005年下半年,中国遭到22起反倾销最终措施,虽然略少于2004年同期的25起,但仍比位居第二的美国多2.6倍。

  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中地位上升和

化工、塑料等类产品成为反倾销主要目标的趋势,加剧了中国出口的反倾销风险。

  在反倾销目标产品方面,本来,中国就是全世界唯一能够以富有竞争力的价格生产所有门类制成品的国家,对华反倾销覆盖的商品范围相应也相当广泛,并随着中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提升而不断扩大,什么产业在中国发展最迅速,什么产业就最有可能沦为外国反倾销打击的“出头鸟”,除非这一产业拥有他人难以移植的自有核心技术。

  就2005年下半年的情况而言,化工、基础冶金、塑料是世界反倾销新立案数目最多的部门,遭遇反倾销最终措施最多的部门依次是塑料、化工和基本冶金。而这些部门都是中国占优势或正在迅速发展的产业,以至于在2005年下半年全世界总共对化工产品新发起的17起反倾销调查中,就有13起是针对中国的。

  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争端总体格局中,发展中国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面对过度偏向发达国家而无视发展中国家合理权益的现行国际经贸规则,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中国是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伙伴;另一方面,其他发展中国家与中国的利益也并不完全重叠,这种利益冲突有时候甚至会相当激烈,世界反倾销国别分布格局的演变就充分显示了这一点。

  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竞争政策等“技术含量”较高的贸易壁垒相比,反倾销措施堪称“物美价廉”,因此,在发达国家日益趋向于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措施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反倾销中的主角地位正日趋巩固。

  这一趋势在该报告中得到了印证。在2005年下半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数和实施最终措施数中,发展中国家分别占55起和49起,所占比例分别为67%和64%。

  不仅如此,与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相比,某些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出口商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随意性更强、波及面更广、措施更极端,某些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商品采取的保护主义措施背后还隐藏着腐败和其它不端行为,进一步提高了中国出口贸易的不确定性和保护主义风险。

  前者如墨西哥,该国是中国入世的最后障碍;后者如阿根廷,几年前阿根廷对中国草甘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最终在阿根廷草甘膦用户——农牧民及其协会组织的压力下,由阿根廷总统亲自下令撤销了调查。

  由此看来,虽然目前中国遭遇的贸易壁垒正在花样翻新,反倾销属于“老”贸易壁垒。但姜是老的辣,在可预见的未来,反倾销仍将是中国外经贸企业面对的最大挑战之一。而某些对我发起反倾销的贸易伙伴的两重性,又进一步提高了中国反倾销应对工作的复杂性。

  与此同时,自199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来,身为当今国际反倾销制度最大的受害者,中国也在积极完善自己的贸易救济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进展之迅速,大有超越外国对中国商品反倾销之势。

  按照世贸组织统计,2004年下半年,中国已经以16起的反倾销新立案数目在世贸组织成员方中名列第三,仅次于欧盟和印度;去年下半年,中国以13起跃居世贸组织成员方反倾销新立案数目排行榜榜首,其后是阿根廷和印度。

  毫无疑问,中国应当充分运用国际经贸规则赋予的一切合法工具保护自己的产业安全,发展自己的幼稚产业。但这绝不意味着,反倾销法规不会沦为中国某些低效率产业和企业不思进取的保护伞,绝不意味着中国的反倾销法规不会造成牺牲国内消费者利益、妨碍产业升级等消极后果。

  尤其是外资企业在中国许多产业部门已经占据了相当显赫的市场地位,应当防止把中国的公共权力用成了维护外资企业垄断利润的工具,这在某些发展中国家早已成为事实。

  作为一个出口市场遍布全球、出口商品结构不断提升的大国,中国在修订、充实自己的贸易救济制度时,应当注意防范贸易救济制度的副作用。中国贸易救济制度最大的作用不应当是遏止进口倾销,而应当是作为防范外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威慑武器,为中国的出口争取一块尽可能平整的“竞技场”。

  (本文作者系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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